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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建恩糾正口供 「何超明自用竹灣招待所」屬推測

2017-01-14 00:39

黎建恩


【特訊】前檢察長何超明被起訴,涉及多項濫權行為,包括涉詐騙檢察院9年合共5百多萬元,租下竹灣豪園以招待所為名,自用為實。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昨日作供時表示,回歸初期何超明要求租用場地作招待所,理由為招待外賓,但講不清租用竹灣是否何超明的意思。
控方提出,在案件偵查階段黎建恩講明是何超明要求租竹灣,請求宣讀口供,遭辯方反對,指黎建恩當時錄口供身份是嫌犯,與現在證人身份有別,不能宣讀。經一番爭辯,法官認為不論黎建恩身份為何,此部分他並沒被起訴,鑑於其陳述有別,決定宣讀口供。
法官岑浩輝讀出的口供中提及,黎建恩稱據知何超明租竹灣自用,非為公務,不清楚具體原因,僅聽命行事,正如何超明堅持租下皇朝廣場7樓作辦公室。因該處原屬於呂強光,自用或可能基於何超明認識別墅業主,印象中可能是何超明自己找到,要求顧問與業主聯絡。黎建恩又表示,他非親眼看見何超明自用竹灣豪園,自己亦從沒到過竹灣豪園,認為應以眼見為準,當時口供只屬自己推測。
控方指出一份為何超明增聘一名家務助理的合同,寫著工作地點在竹灣,但建議書卻寫著工作地點在何超明居所,而合同的簽署人是黎建恩。黎建恩表示,合同是由下屬準備,簽署時沒附上建議書,現時才知悉合同與建議書內容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