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船街一號”不納入名單內
九舊建築遺址擬列文物
行政會完成討論《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行政法規草案,首批普查項目中十個具條件項目有九個列作文物,拆卸過程中被叫停的亞利鴉架街廿八號(渡船街一號)舊樓不建議列作文物,文化局指是依據文遺法及綜合各方面考慮因素的最終決定。
普查完成七十項目
特區政府行政會昨日下午三時半在政府總部舉行新聞發佈會,發言人梁慶庭公佈首批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評定為文物的建議清單,草案建議評定的紀念物包括雀仔園、大碼頭街、石牆街及河邊新街的四座福德祠;分佈於近加思欄馬路、近若憲馬路、近西望洋聖堂的三段城牆遺跡,以及草堆街中西藥局舊址、賈伯樂提督街葉挺將軍故居等。草案建議將多座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列作文物,包括市政牧場舊址及市政狗房,並為其設置一緩衝區,以及西墳馬路六號藍屋仔等。但同一時間啟動評定程序的亞利鴉架街廿八號舊屋則不在名單內。
梁慶庭表示,文化局自二○一四年起開展全澳具文化價值不動產普查,初步普查對象超過一百項,目前已完成其中約七十個項目的基本普查工作,並選出十個具條件的項目啟動評定程序。當局表示,文化局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評定標準,對該十個不動產作文化價值評估,並按相關法律規定,分別聽取不動產所有人的意見及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以及公開諮詢。完成評定程序後,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政府制訂《評定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和設立一緩衝區》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文委拒“渡一”列入
文化局長吳衛鳴、文化遺產廳廳長梁惠敏出席新聞發佈會表示,由於每個評定個案不相同,包括評定標準與公開諮詢的意見均不一樣,祇有依據文物法規定的程序及分析其價值。亞利鴉架街舊樓最終不被列作文物,正是根據文遺保護法的評定程序得出的結果。有關方面表示,初期啟動對該建築物的評定程序是基於有部分符合第十八條評定標準,以及了解到該建築已處於殘危及緊急情況,因此將之列入第一批評定不動產個案,但諮詢過程中收到的意見非常不一,業權人強烈反對,在文委會展開諮詢時,委員以十三比三的大比數,不認同將之列作文物,綜合各方面考慮因素,文化局最終建議不將該建築列作文物。
本報記者 許文權 黎溢康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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