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無用過路設施衝出馬路
巴士撞途人司機無罪
【本報消息】初院日前審結去年慕拉士來來超市對開一宗巴士撞途人交通意外。法官宣判時指,案發時道路雖有違泊車輛,但女事主突然衝出馬路,無用過路設施,超出司機可預見範圍是意外的唯一成因,裁定司機無罪。
男被告姓梁,巴士司機,報稱逾十年的駕駛經驗,被控一項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案情顯示,一輛新時代小巴沿慕拉士大馬路往漁翁街方向行駛,打算到來來超市對開巴士站埋站時,撞倒一名橫過馬路、剛下班的超市女職員,其頭部受傷,左腳掌被車輪輾過。經醫院鑑定後,確認女事主身體有百分之十三傷殘。
法官指,案發時司機的駕駛車速正常,但女事主突然衝出馬路,無用過路設施,超出司機可預見範圍,認為司機沒有違反謹慎駕駛義務原則。雖說女事主以多年在內地居住,無養成過馬路時多數先望右方的習慣為抗辯理由,但其突然衝出馬路是意外的唯一過失負責方,裁定司機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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