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新年放爆竹的規定
農曆新年已經來到,相信大家的賀年活動都是一個接一個,例如祭祀祈福、到親友家中拜年,以及“放爆竹”。農曆新年燃放爆竹可說是一項傳統習俗,既好玩又可增添節日氣氛,是相當受歡迎的新年活動。不過,燃放爆竹畢竟存在一定的危險,基於安全理由,很多地區都有禁止或限制燃放爆竹的規定。
在本澳,法律規定所有在售賣及燃放的爆竹、煙花或火箭的品種必須經由治安警察局、海關及民政總署核准。今年農曆新年,允許燃放的地點是澳門孫逸仙大馬路(旅遊塔附近)及氹仔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近海傍處,燃放的時間如下:一月二十七日(年三十)為中午十二時至翌日凌晨一時;一月二十八日至二月一日(年初一至年初五)為上午十時至翌日凌晨零時。
市民或遊客如要燃放爆竹、煙花或火箭,必須在上指日期及區域內進行,否則違者可被罰款。
另一方面,即使在指定範圍內燃放亦須注意安全,例如:燃放前應示意讓他人知道,燃放後亦必須確保現場及周圍無火星或任何燃燒跡象。如果在燃放時不慎對他人的身體或財物造成損害,亦可涉及承擔民事賠償等責任。
新春佳節,本欄亦在此恭祝各位新年進步,萬事如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六/二○○五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違法行為清單》第三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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