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認識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下)
憲法與基本法專家系列文章
基本法不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或“小憲法”
這些年來,香港有種觀點認為基本法就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或“小憲法”。此種觀點在起草基本法的早期階段就出現了,在香港法院近年的多份司法判決中仍然認為基本法就是香港的“憲法”或“小憲法”。這種觀點具有較大的負面影響,造成基本法就是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的“根本法”,進而導致所有憲法規範都不在特別行政區實行。以上觀點非常不利於憲法效力在特別行政區得到肯認,必然對“一國兩制”實踐造成負面影響。在香港的司法實踐中曾出現法官主張法院有權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行為的事例。雖然按照普通法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有司法審查權,但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只能針對本地憲制機關,無權審查中央憲制機關的行為,因為在國家憲制架構內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不能審查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行為,更不用說地方法院。主張特別行政區法院有權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人士,很可能是只注意到基本法而忽視了憲法的原因。特別行政區法院當然無意要挑戰具有該法最終解釋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但不可否認法官們在客觀上沒有搞清楚基本法與憲法的關係,誤以為基本法就是特別行政區“憲法”,而忽視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效力,法官行使職權沒有顧及整個國家的憲制架構。
雖然基本法規範具有憲法性,但基本法不是憲法,作為實行單一制的國家不存在兩部憲法。基本法只是中國主權國下主要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這決定了基本法不具有創造主權的功能,只能重述一九八二年憲法確定的主權。基本法中有關表達國家主權的規範與一九八二年憲法的有關規範精神實質一致,兩部法律從而以此實現了有效聯通。實際上,基本法的序言、總綱、第一章“總則”和第二章“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中的有些條款也體現了憲法的內容。(一)(由法務局約稿刊登)
朱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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