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嫖未成年人負刑責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續審《修改〈刑法典〉》法案,與政府代表審議“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兩條新罪。主席鄭志強會後指出,國際上打擊兒童賣淫最有效方法是杜絕對兒童的賣淫需求,新罪建議接受十四歲至十八歲未成年人提供的賣淫服務的人須負上刑事責任,而此兩罪均列為公罪。
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開會,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沈振耀以及法務局代副局長張涵等列席。
十四歲以下有法依
對兒童的賣淫現象,現行刑法有“作未成年人之淫媒罪”,即針對參與提供兒童賣淫中介服務的人,但不會懲罰嫖客。鄭志強指出,政府解釋打擊兒童賣淫最有效方法是杜絕對兒童的賣淫需求,對嫖客進行刑事問責,因此引入“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刑事保護。
該新罪不規範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行為,鄭志強指出,刑法另有規定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法律禁止任何情況下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性交或發生重要性慾行為。
法案建議與十四歲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進行重要性慾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如與十四歲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使其忍受被其本人或行為人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處最高四年徒刑。
鄭志強表示,法案建議引入“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規定利用和引誘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參與色情表演、錄製色情照片、影片或錄製品的行為刑事化,處一至五年徒刑,而以此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者,刑幅上限加重至八年。
法案建議將此罪納入《有組織犯罪法》第一條,黑社會實施的罪行列表中,加強對有組織實施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的情況作出適當的刑事監管。
委員會周四續審法案,將討論罪狀的刑幅匹配等問題。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