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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警方管理遊行經驗適當修訂法律

2017-02-20 05:26
  上周六由澳門公職人員協會與「新澳門工人自救會」等團體發起的「慢駛遊行」,據說本來有三百多架參與,但在集合期間警方逐一檢查私家車及電單車車主的車牌、保險及登記摺等資料,並檢查車輛有否涉及非法改裝後,只有百多輛車輛符合《道路交通法》的相關標準及規定,獲准參與遊行。警方按照此前與遊行的組織者商定的路線,將參與遊行的私家車及電單車分成三批,分別於湖畔西街、西灣湖街及立法會大草地旁集合。遊行隊伍從立法會前地出發,沿經西灣大橋到氹仔再折返,並途經孫逸仙大馬路、科學館圓形地,到西灣湖廣場解散,而警方亦在沿途維持秩序。主辦團體最終派出三名代表前往政府總部遞信,隨後和平散去。這次所謂「慢駛遊行」,與此前高天賜在召開記者會時所預兆的「氣勢」,大有距離,而且老老實實地按照警方的路線進行,遠離高天賜原本規劃的沙梨頭和提督馬路,甚至還不是在澳門半島的「傳統遊行道路」,而是轉移到首次有遊行隊伍的離島,而且並非「慢駛」,而是快駛,警方出動的人手幾乎與參與遊行的人數相等(因為遊行的組織者預先「報大數」所致),警方還逐一檢查、登記準備參與遊行的車輛,凡是不符合資格的車輛不得參與遊行。蹊巧的是,「大搞手」高天賜不在場,連正式遊行前的記者會也未出席。如果不是因為他人不在澳門而未能出現的話,那就是已經預料到參與者並不熱烈,與自己先前所吹噓的「聲勢」相差太遠,為避免「廢」了自己的「英名」,而刻意避席。
  高天賜的「老貓燒鬚」又何止如此?就在「慢駛遊行」的同一天,治安警察局發出新聞稿,指出警方高度關注公共泊車資源被車輛長期佔用,持續打擊車位被長期濫泊情況。由今年一月一日至二月十六日,警方在全澳多處共檢控了一千零四十輛在咪錶位濫泊的車輛及對其上鎖,該些車輛中有二百七十三輛需要被移走處理,而所佔用之一千零四十個咪錶位已全部予公眾使用。透過持續執法,讓市民駕車出行時,更易「搵到位,泊到車」,還配發了「殭屍車長期佔用公共泊車資源」的多幀圖片,「有圖有真相」地提醒駕駛者,在使用公共收費車位時,除了應支付相應費用外,在停泊許可時間屆滿前應駛離車輛,公平、合理使用公共泊車資源。
  由此,各家媒體的報導,都基本上聚焦於治安警察局的新聞稿上,紛紛將之刊載在主要的版面位置,甚至是以頭版頭條處理,不但是「淹沒」了「慢駛遊行」的新聞報導,而且也彰顯了整治泊車新措施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及其顯著正面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慢駛遊行」的訴求的不合理、不正當,甚至是脫離「民之所欲」。這則新聞稿獲得了良好的輿論效果,使得民眾更為理解和支持警方執行泊車管理新舉措的作為。這是警方又一次搶占輿論陣地,取得良好效果的成功例子,避免了此前讓遊行的組織者先行搶占道德高地,以「先入為主,先講先贏」的戰術挑戰警方,導致警方「講一萬句」也無法消弭其「一句」的被動局面。
  這就充分顯示,警方對於管理遊行示威活動,已經從理論上到實務上,以至是輿論管控方面,都已積累了一套成熟而且是成功的經驗。就以這次管理和引導「慢駛遊行」而言,一直堅持原則,敢於冒著高天賜利用立法會議員特權,「敲打」他們的風險,從維護澳門社會穩定,防範因遊行示威活動失控而出現動亂的大局出發,在協商遊行路線時「企硬」,不准遊行隊伍途經可能會導致全澳交通癱瘓(因高天賜預言將有過千輛機動車參與),尤其是十年前曾經發生過遊行隊伍與警方發生暴力衝突的沙梨頭和提督馬路。警方的「企硬」,令到一向「天不怕地不怕」的高天賜,也「冇曬符」,不得不宣布暫停遊行。這可是罕見的情況。而警方繼續「企硬」的結果,不但「慢駛遊行」去不成沙梨頭和提督馬路,而且連「例牌遊行路線」的東望洋街、水坑尾街也未能涉足,還被引導到連「吃瓜觀眾」都沒有的離島去。這一役,代表依法進行公共安全管理的警方完勝,高天賜及其拍檔們完敗。
  因此,這次「慢駛遊行」,雖然後來終於勉強地舉行,但卻是未能收到高天賜預期的效果,不但是無法扭轉警方依法執行新規的作為,而且也難以向警方施加釋放其一對涉嫌販毒的寶貝兒子的壓力。而且由於「門派偏見」,還遭到同是反對派陣營的某些團體或網媒的嘲笑。
  無可諱言,在交通管理部門(並非警方)推出此項泊車管理新規之前,未有廣為「安民告示」,就在沒有預警之下突然發出,而且據說是十多年來未有調整,因而加幅頗大,因而被高天賜們抓住來這個「辮子」,提出反對的訴求,並要求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下台」。但在警方執行部門的寬嚴結合執法下,效果卻甚佳,就如新聞稿所言,清理了「殭屍車」之後,騰出了一千多個車位。雖然仍屬「杯水車薪」,但已讓不少「有車一族」可以較易找到泊車位,因而網媒上就貼上了「有圖有真相」的「有空車位」的圖片。
  在未能找到更佳的疏導泊車位措施之前,這個方法是可行的。當然,警方今次在依法行政方面,各種預案制定得較為適當,而且也注意引導輿論,當得悉有人以在網頁上張貼舊照片而詆毀警方「濫鎖車」時,及時發出新聞稿指出這是舊圖片,從而避過了一場輿論災難。警方的執行,是既堅持原則又靈活調適,因而收到較佳的成果。
  不過,仍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比如,對涉及民生的輕微違例,如對送貨車輛尤其是石油氣車輛的臨時性違泊,可以適當地運用行政裁量權,給予寬鬆處理。又如,的士在沒有阻礙交通的情況下,在黃實線落客,也應予寬鬆對待(上客則不在此例)。再如,在學校門前等待接送學生的車輛,也宜權宜處理。
  另一方面,《集會權和示威權》法律頒布已經二十多年,是考慮適當修訂,將近年來警方管理集會和遊行示威的經驗,收入法律中。如集會和遊行示威的發起者,必須組織「糾察隊」,自行管理秩序,如在集會和遊行的過程中,發生參與者違反社會治安甚至是抵觸《刑法典》的情況,活動的發起者應承擔責任;又如應當增加限制集會及遊行示威的地點,將中央駐澳門三大機構——澳門中聯辦、外交部駐澳門特區專員公署、解放軍駐澳部隊駐地等,列為必須距離三十公尺的地點,廣播電台、電視台也是如此;再如非澳門居民不得擔任集會及遊行的發起人等。這些,都是需要與時俱進予以增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