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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的經營(上)

2017-02-20 04:04
  在澳門的大街小巷中,來自世界各地的美食在城中隨處可尋,而有關經營飲食場所方面,法律對此亦有一定規範。
  首先,經營飲食場所須申請執照。根據第16/96/M號法令規定,對於提供飲食和飲料的場所,如咖啡室、粥麵店、飯店和餅店等,應向民政總署申請執照。假如經營餐廳、酒吧類型的場所,則應向旅遊局申請執照。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執照發出後才可向公衆開放,否則屬於違法,除科處罰款外,有關場所還可被立即封閉。
  第二,有關飲食場所名稱的展示,例如招牌,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與執照登記相同。假如登記的名稱與展示出來的名稱不符時,此情況屬於違法,可科處罰款澳門幣三千元。
  假如飲食場所的持牌人需要轉名,應由接受所有權移轉的新持牌人或公司,在確定轉名日起計六十日內向發牌部門申請。違反有關規定,最高亦可罰款七千五百元。
  第三,價格的訂定亦是飲食場所要注意的問題。當材料來源價格上漲又或基於時節性的原因下,不少食肆可能會把食品和飲品的價格上調。這時亦應注意法律規定:場所內出售的任何食品及飲品,如價目表的內容有任何變動,包括加價、減價、變更售賣食品或飲品的種類時,亦應通知發牌部門,否則可科處罰款二千五百元。
  有關經營飲食場所的其他規定,下週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6/96/M號法令第6條、第14條、第19條、第30條至第35條、第67條、第70條至第73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