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交通事務局提醒的士司機按規定填寫行車日誌,局方與治安警察局將加強檢查的士,若發現的士司機沒遵守規定,會依法執罰。
按照《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規定,違者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幣1,000元。根據《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每輛的士司機須以手寫方式記銘錄上、下班時間,將之記錄於政府核准之行車日誌上,或用指定技術方法記錄,以便的士稽查員或執法人員處理的士違規個案時按照行車日誌查核司機。
因過去曾有的士司機沒按規定作記錄,影響處理的士違規個案,交通事務局提醒的士司機,必須按照規定填寫行車日誌,否則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幣1,000元。
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將加強檢查的士行車日誌,若發司機沒遵守規定,將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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