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雲力爭“還我清白”
前無線業務總經理、現任商業電台首席智囊的“大師”陳志雲,上訴!上訴!鍥而不捨,直上終審法庭——
大師命運近日要決定了……長輩常告誡小朋友:切勿行差踏錯,惹上官司,前途似咁了。
《志雲飯局》很高收視,時維二〇〇九年除夕倒數商場騷。據資料稱,被訪者黎耀祥戲金六萬、大師戲金十一萬八千。普通人看來,應冇問題。但突然有一天,廉記根據舉報,出動大差“包圍”TVB,拘押志雲大師出來,行了百多米才上車,攝記收穫豐滿。大師被廉記起訴哄動全城,此非貪污,乃是“收受利益”。付出腦力、勞力而獲利,也有罪麼?只因未經老闆批准。
大師是業務總經理,不是藝員,據云主持《飯局》不收戲金的。但,外間以為志雲係藝員,常獲邀撑場,既要“請假”,須得再高層批准。遞假紙時習慣了只放在高層桌上,據說從沒有異議。這些例行手續的申請表有沒有簽字?冇事時冇事,有事時大件事了。在外收取利益,未經公司批准,惹官非了。兩次審訊都有罪,罰款八萬。
大師上訴、上訴、上訴到終審法庭。倘若敗訴,可能傾家蕩產的,雙方的訟費和堂費都由敗方負責。大師乃高級知識分子,曾任高官,社會名流,深知“還我清白”比銀紙更重要。繳罰款即“有罪”,留下案底,此生留下污點;功利主義而言,今後不能擔任公職,不能擔任上市公司主席,不能任職機構高層。面對學生、粉絲,如何大言不慚呢?
上訴至終審庭,只得陳志雲堅持。同案被判的助手叢培昆自己放棄了,他倚仗的是“公道自在人心”——除夕倒數,街頭公開舉行,電視直播,如何秘撈?如何串謀?
據講,總經理兼任藝員並沒有問題,只要是為公司演出,伙記該為資方效勞的。又或者,總經理外間演出,公司批准,也沒有問題。爭拗癥結——職員外間收受利益,是否得到公司正式批准?假如說,每次出騷都有遞申請紙,遞咗就算,習以為常,沒說“不准”,等於“批准”?還望明鏡高懸。
高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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