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審計署發現,前電信管理局在八次採購中,曾六次出現無線接入點的實際安裝數量較合同規定為少的情況,其中未有執行的二十五項安裝工作最終仍獲支付,涉及金額四十二萬二千澳門元。
「WiFi 任我行」服務點如要投入運作,其中一項工作是在場地安裝無線接入點,才可收發信號。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前電信管理局共進行了八次有關採購。根據資料,每部無線接入點的安裝費用介乎一千八百澳門元至三萬一千一百澳門元。
審計發現,在八次建設階段中,有六個階段的建設均曾出現無線接入點的實際安裝數量,較合同規定的安裝數量為少的情況。對於未有安裝的無線接入點,雖然前電信管理局會接收後列作備用設備,但當局對於實際上未有執行的安裝工作,仍然全數支付有關的安裝費用。基於局方主動要求不安裝,但仍按合同支付的金額合共為四十二萬二千澳門元。
對此,審計署表示,在首八個階段的採購合同中,只訂明相關階段採購的總金額,而並非以實際驗收的內容計算價金,亦沒有訂定價金調整的相關條款。故除非供應商沒有按局方的要求執行工作外,無論是基於技術或其他問題,而令局方主動要求取消或減少安裝數量的情況,均不可歸責於供應商。按照相關合同,特區政府仍要全數支付有關費用,這顯然是既不合適亦不合理的安排。
雖然,局方聲明,指二十五項未有執行的無線接入點安裝工作,當中有七項經與供應商呈商後以其他合併工程作了替代,但局方只提供了該替代工程的施工方案,文件中並沒有相關工程價值的估值,故難以客觀衡量該替代工程的價值。此外,在未有書面批准的情況下,以其他工程替代合同所訂工作的處理明顯有違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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