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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兒童刑非輕

2017-03-04 04:07
  或許有人認為,男歡女愛之事不論年齡,只要你情我願就沒有犯法。不過,考慮到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的人)身心發展尚未成熟,過早的性行為往往對其成長發育造成極壞的影響。故為了保護他們,《刑法典》規定了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若干罪名。
  例如,按照規定,與未滿十四歲的人性交或肛交,即使對方同意,可構成“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與未滿十四歲的人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同樣即使獲得同意,最高亦可判監禁八年。
  另一方面,如果利用十四至十六歲的人的無經驗(例如對性行為缺乏認識、不正確認識有關行為的含意和後果)而與他們性交或肛交,可構成“姦淫未成年人罪”,最高可判監禁四年;利用他們的無經驗與他們作出重要性慾行為,可構成“與未成年人之性慾行為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現行規定,上述犯罪均屬於半公罪。刑法上,犯罪分為公罪、半公罪和私罪。公罪是指一些性質較為嚴重、對社會危害較大的犯罪,例如殺人罪、嚴重傷人罪。對於公罪,不取決於被害人表示追究,檢察院會主動展開追究侵害人刑事責任的程序。至於半公罪(例如對兒童之性侵犯罪)和私罪(如侮辱罪),法律考慮的是被害人的意願,如被害人表示不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則不得展開刑事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66、168和169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