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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教傳媒報導選舉 建議訂定工作指引自保

2017-03-09 04:23
  【本報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與本澳傳媒機構代表座談,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新修訂的選舉法清晰界定了競選宣傳的定義,相信傳媒具備專業能力判斷新聞報導和競選宣傳的區別,選管會建議傳媒制定選舉報導內部工作指引,為新聞工作者提供保障。
  座談會今日下午在公務人員培訓中心舉行,逾三十名本澳中、葡、英文傳媒機構代表出席。唐曉峰在會上表示,《基本法》和新修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均保障了新聞自由,選舉法第七十六條有關新聞自由的規定,為新聞工作者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他指出,選舉法第七十五條內容清晰界定了競選宣傳定義,競選宣傳是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
  選舉法規定,候選名單完整總表公告後至競選活動開始前的一段時間禁止競選宣傳,選管會認為,在禁止競選宣傳期間,傳媒應避免採訪及報導候選人,以免造成競選宣傳效果。按照往屆傳媒處理立法會選舉報導的經驗,相信傳媒有能力區別新聞報導和競選宣傳。
  選管會建議,傳媒機構可考慮就報導選舉新聞訂定內部工作指引,讓傳媒工作者進行相關報導時有標準依循,此舉可保障傳媒機構和傳媒工作者本身。
  選管會呼籲,競選宣傳期內,傳媒應恪守專業守則,公平、客觀及全面地向公眾報導選舉訊息,透過公平、公正、廉潔選舉,提升選舉質素和文化。
  唐曉峰指出,傳媒機構如發現其社交平台有違法的言論和留言,傳媒有責任刪除有關信息。他強調,選管會尊重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不能違法,否則就要負上法律責任。為方便傳媒查詢選舉事宜,選管會開設了傳媒查詢專線及電郵,讓傳媒與選管會保持密切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