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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區也應自行把好政治公職「宣誓關」

2017-03-10 04:39
  正在北京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其中一項議程是審議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該「草案」在體現「基本不變,適當完善」的原則,保持選舉辦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在基本制度安排及選舉程序不作改動的基礎上,根據新的情況和實際需要,在候選人條件、參選人不得接受外國資助、代表資格的終止程序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補充和完善性規定。這些新的條文內容規定,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的參選人,應當在參選人登記表中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擁護「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區。主席團在選舉日之前,對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參選人,經過審查核實,可以決定不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或者從候選人名單中除名。
  香港區和澳門區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之所以增加上述補充和完善性的規定條文,顯然是針對香港特區曾經發生過個別立法會議員在宣誓就職時作出「辱華」言行,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進行釋法的事件,而做出的「補強」措施。實際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前日在向大會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就將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堅決反對『港獨』行徑」,列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的主要工作之一。為此,張德江委員長還特別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港獨」的本質是分裂國家,嚴重違反「一國兩制」方針,嚴重違反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張德江委員長還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作出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明確該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明確宣誓就職必須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內容;明確違反宣誓規定喪失就職資格的法律後果,以及作出虛假宣誓或者違反誓言的法律責任。張德江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充分表明了中央貫徹「一國兩制」 方針的堅定決心和反對「港獨」 的堅定立場,充分體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十三億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堅定意志。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昨日在「兩會」新聞中心記者會上,談到兩個「辦法」的草案,建議增加上述的補充及完善性條文時也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代表作為最高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肩負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責,因而作為人大代表,擁護憲法、效忠國家就應該是一個最基本的要求。實際上,不能設想某一個國家對它國會的議員、公職人員,不會要求擁護他們國家的憲法、不效忠他們國家。這是一個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如果有一些人確實有言行證明他不擁護憲法、不效忠國家,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代表資格的情形,在選舉過程中主席團有權把他從名單里拿下來,當選以後如果有這樣的言行,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也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終止他的代表資格。這也都是完善整個人大代表制度,香港地區、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所必須的一些規定。
   儘管澳門特區尚未發生過政治公職人物在就職宣誓時,做出類似「辱華」言行的行為,但卻曾經發生過「雙重效忠」的行為,那就是澳門特區立法會有極為個別的議員,居然去參加另一個主權國家的國會議員的選舉,發生雙重效忠的問題。這是違反《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的規定的。因為既然立法會議員在就職宣誓時,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而基本法和澳門特區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綴,那就是已經宣誓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此情況下,卻又去參加另一個主權國家的國會議員的選舉,亦即是準備效忠於另一個主權國家,這就是典型的「雙重效忠」行為,抵觸《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了。
  而《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是與《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相對應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澳門特區某議員的「雙重效忠」行為,與香港特區某些「辱華」人物的行為,是「等量齊觀」的。為此,澳門特區前不久修訂《澳門立法會選舉法》時,就增加了防止「雙重效忠」的條文內容,其內容與今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大會審議的「選舉辦法」差不多,也是要求參選人必須在參選人登記表中聲明擁護《澳門基本法》,擁護「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區。就此而言,澳門特區的主動作為,可以免卻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為《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進行釋法,因而受到中央政府的高度關注,中央對澳門特區的主動「補強」作為,感到滿意。
  但仍不足夠,因為補強《立法會選舉法》,只是堵塞了參選者在參選過程中可能會發生「雙重效忠」的「漏洞」,而未能堵塞類似香港「辱華」事件,即當選者在宣誓就職時進行「辱華」活動的「漏洞」。實際上,《立法會選舉法》只能規範選舉活動,不能規範參選者當選後的一切活動,包括在宣誓時的舉動。而對此作出規範的,是另一個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還有專門規範各種政治公職在就職時進行宣誓的《宣誓就職法》。
  因此,還需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進行釋法的內容,對《宣誓就職法》及其附件,以及《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十條進行修訂,以補強和完善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的各種政治公職在宣誓就職時的行為的規範條文。不過,本屆立法會的餘下任期已經不多,而且今年還將進行第六屆立法會的選舉,相信在本屆立法會屆期內進行修法,已經來不及。但也必須在立法會的新一屆會期開始之後,優先進行修訂。不單止是立法會議員,還有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成員等,均是如此。
  一般上,能夠進入立法會建制者,除了那位要參加葡國議員選舉者之外,基本上是屬於「忠誠反對派」。但不排除在此後的政治態勢演變之下,將會有激進人士透過參與選舉的機會,混進立法會,並「照版煮碗」地仿效其在香港的「師長」,在宣誓就職時作出「越軌」的行為。實際上,這些激進者的某些表現,就是模仿香港的激進人物,包括在立法會議場擲紙飛機,進行「民間公投」活動,飛腳踢執行任務的警員,製造「假招工」冤案等,手段卑劣。因此,提前把好「宣誓關」,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