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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法律制度》(上)

2017-03-10 04:02
  醫療行為存有一定風險,一旦發生醫療事故,需要一套完善的規範和指引來促進醫患溝通,確保雙方合法權益。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是為醫療事故而設的專門法律,是十多年社會討論成果,法案草擬過程已透過公開諮詢,在綜合考慮各方意見,平衡醫患雙方權益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在二零一六年已獲立法會通過並由行政長官命令公佈,且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根據《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因過錯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法規、指引、職業道德原則、專業技術知識或常規作出的醫療行為,因而損害就診者身體或精神健康的事實,而不論該行為屬作為或不作為。至於當中的“醫療行為”則指公共或私人領域具法定資格執業的醫療服務提供者,為着個人或群體的預防、診斷、治療或康復的目的而作出的事實。當懷疑發生醫療事故時,根據《醫療事故法律制度》,就診者或醫療服務提供者,有權就是否存在醫療事故向“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此外就診者還享有查閱或有償取得相關病歷副本、申請調解、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權利。即使就診者不幸死亡或處於無法作出意思表示的情況,其家屬亦可行使法律賦予就診者的權利,包括獲得資訊、申請鑑定或就鑑定報告提出聲明異議。此外為明確就診者死因,具正當性的家屬可向“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屍體剖驗。1. 其他 1original.doc
  至於醫療服務提供者,亦要注意進行通報的規定,若知悉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時,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衛生局通報,並配合當局調查。有關《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規定, 本欄下週會繼續為大家介紹。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