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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適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終露曙光

2017-03-11 05:40
   關於修改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避免發生社會危機的訴求,昨日獲得重大進展。其一、兼任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向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要有憂患意識,尤其需要了解澳門的深層次問題,如土地問題。而出席全國人大澳門團開放審議的澳門中聯辦副主任陳斯喜,在被問及如何解讀張德江的意思時多次重申,這些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特區是高度自治,特區政府會依法處理好包括海一居在內的土地問題。他還指出,澳門的土地及交通等深層次問題,要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下解決。
   其二、是身兼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澳門特區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宣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向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確認,新《土地法》沒有違背《澳門基本法》,但又宣稱立法會重聽審議新《土地法》會議錄音的工作將於月底完成,立法會將會分析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並將會重閱政府當年提交的法案引介和第一文本有否清晰立法原意,再對比表決文本。重聽會議錄音是為了確認政府在審議時有否作出承諾,作為提交政府研究的基礎,至於會否修法則屬於政府權限。
   至至於於這份新《土地法》立法原意報告是否代表「一槌定音」,賀一誠稱要視乎議員的態度,希望提出要求的唐曉晴理解立法會已經盡了能力。 
  這連兩個訊息整合起來,折射了下面幾個方面的重大信息:其一、新《土地法》沒有違背基本法,這符合兼任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前年十月在會見澳門特區立法會全體議員時的定調。這是一個原則性的定調,符合中央對港澳兩特區工作的評價的一貫做法。亦即即使是其在細節上有這樣那樣的問題,但只要是基調是好的,就是應予以肯定而不是批評甚至是全盤推倒。否則就等於是否定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努力及其在社會上的權威,當然也否定向立法會提請法案的特區政府。這就如對待香港特首梁振英的評價那樣,一方面高度肯定他的貢獻,並為此而將他高升為國家領導人級別的全國政協副主席;另一方面,也覺察到他的管治作風確實是有問題,倘繼續下去可能會導致香港社會的裂痕被撕裂得更大,不利於經濟發展及建構和諧社會。
  其二、不否認新《土地法》的個別條文存在著並不完善的情況,倘在翻聽錄音帶後證實果然如此,就可以進行調適,至於是以修法或是釋法方式進行,就要看各方的意願。這過程就如本欄早前的分析,尋求一個最大公約數,讓涉事各方都可體面地退場。既可維護新《土地法》的正確性和正當性,也能實事求是地調適新《土地法》的不盡完善的條文。實際上,新《土地法》在整體上是一部好法律。而且,立法會議員們在審議新《土地法》時的初心,也是針對「歐文龍案」中暴露出來的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不良現象,希望新《土地法》能夠起到保護國有財產的作用。但由於受到種種主客觀原因的限制,尤其是要趕在立法屆期結束前完成立法,而忽略了可能會有某些土地在臨時批給期屆滿時未能完成利用,是屬於政府的原因所造成,發展商無需歸責的處理問題。雖然在審議過程中,有議員發現到此問題,而政府代表劉仕堯也已回應會有一扇門解決。但始料不到的是,特區政府換屆後劉仕堯未能獲得留任,新任司長羅立文又不了解此情況,也不願為他的前任所留下的「後遺症」而「背書」,因而導致發生了「一刀切」式處理臨時批給期滿的土地的問題,而影響了新《土地法》的正當性。
   其三、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新《土地法》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事務的事情,這就為澳門特區自行解決其所存在的問題,放了一條「生路」。尤其是對比《澳門基本法》第十七條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的規定,既然新《土地法》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事務,亦即不是屬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事務,就不存在「發回」的問題,更不存在所謂「中央不批准就會發生憲政危機」的問題。無論是以修法或是釋法方式處理,中央都充分尊重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只需向中央備案即可,備案不影響其法律效力。 
   其四、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從善如流,決定翻聽錄音帶,以確定政府代表是否作出過「留有一扇門」的承諾。因為在委員會審議過程中沒有留下文字紀錄,只能是以翻聽錄音帶的方式予以認定。不過,據「海一居」苦主上訪立法會議員回饋的消息,即使是當時「企得很硬」的幾位直選議員,也對他們承認,政府代表確實是作出過這個承諾。因此,翻聽錄音帶的結果,已經對「海一居」小業主等極為有利。事實也證明,華年達、歐安利、唐曉晴等法律界人士關於以「釐清立法原意」來解決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的方案,是最佳的方案,而且也可使到涉事各方都可體面地推出爭論的「戰場」。現在,解決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問題的時機已經成熟,是到了拆除「炸彈」的時候了。
   至於具體的方法如何?賀一誠主席說是政府責任。倘是證實劉仕堯確實說過「留有一扇門」的話,當然是應由政府提案進行修法。何況,賀一誠主席顯然是認為,新《土地法》倘有瑕疵,.責不在立法會,「解鈴還需繫鈴人」,應由政府處理。雖然具體責任人劉仕堯已經不在原崗位,但按「政府繼承」原理,其繼任人當應負起這個責任來。
  至於是以釋法或是以修法方式處理,從爭取時間看,釋法可以較快獲得效果,何況賀一誠主席在幾天前談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時,也談到在「成文法」下,立法者有權釋法。但就新《土地法》而言,釋法只能治標,不能治本。而且釋法就意味著是由立法會「背黑鍋」。因此賀一誠主席堅持要由政府提案,就應由政府來解決了。這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在本個立法會屆期內未必能完成,必須留待下一屆立法會處理,但總比無法解決為好。
  當初行政長官崔世安不願提案,是因為當時的社會氛圍極為惡劣,他不願為此而被扣上「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大帽子。而現在,社會氛圍已有發生重大變化,應是可以由政府提案了。
  實際上,綜合崔世安的公開談話,及與筆者本人的談話,他提出倘要修法,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中央態度;二是社會共識;三是議員意願。現在,中央已經表態,這是澳門特區高度自治事務,也就間接否定了所謂新《土地法》「不能改」的謠傳。盡管這是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事務,但中央是高度關心的。正因為澳門中聯辦進行了調查研究,全國人大常委會才能作出新《土地法》符合基本法,但屬於澳門高度自治事務的定位。既然如此,中央不反對澳門特區對新《土地法》進行妥善處理。
   至於社會共識,經過澳門特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的忠告,中級法院對「澳娛」土地官司作出「贏了法理,輸了官司」的判決,南灣湖南C、D區、「海一居」所在土地及石排灣土地的案例,以及「海一居」苦主向立法會議員的上訪,社會氛圍已經一百八十度轉向。而且大部分議員也已向「海一居」苦主表態,支持他們的合理要求,包括當初堅持「逾期就收回」的直選議員,也不同程度地作了正面表態。因此,崔世安提出的三項條件,都已基本具備。也就是說,由政府擬制修法法案並向立法會提請的時機,已經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