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姚鴻明、李沛霖、容永恩、梁玉華和何雪卿聯署建議,建立中國特色的社會組織發展理論、價值體系和組織文化,儘快對社會組織的建立條件、運作要求和監督管理進行立法規範,加強對社會組織的領導,推動社會組織依法、依章程加強自治、自律和自強,同時,通過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或合作的方式,發揮引領的作用。此外,他們還建議政府完善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制度,建立資助和監管社會組織的機制,並借鑒港澳台社會組織發展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
他們表示,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提出創新社會治理,積極培育和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各級政府轉移職能,吸納不同的社會組織參與到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中,不斷提高公共服務的水準和能力,促使各類社會組織得以蓬勃發展。社會組織要有效達成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的使命,需要有公共資源的支援和准入社區的合法性,而政府的主要責任則是通過職能轉移和公共資源的有效分配,來培育和扶持社會組織,創新社會治理,促進社會服務發展和人民群眾的社會參與。但一直以來,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關係,以及社會組織的未來發展,社會上均存在不少爭議。
為此,他們提出如下建議:
一、強化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社會組織創新發展的理論研究。既不盲從西方理論和模式,又不墨守成規、束手束腳。要勇於探索和創新,建立中國特色的社會組織發展理論、價值體系和組織文化,並在其指引下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
二、要儘快對社會組織的建立條件、運作要求和監督管理進行立法規範。有了法律規範,社會組織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發展更有保證。
三、加強對社會組織的領導。各級黨組織和政府要把支援社會組織發展(包括其黨建工作和專業服務)列入重要的議事議程上,真正負起責任,主動關心和聯繫它們,研究制定資助扶持和依法監管的措施。
四、要重點培育和扶持非營利性丶非行政性的社會組織,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服務功能與資源整合功能。社會組織可以較充分地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補充政府資源投入之不足,使社會資源更有效地整合。通過政社合作實現政府和社會組織的優勢互補,可以擴大群眾的參與程度,有利協助政府轉移職能,創新社會治理。
五、要推動社會組織依法、依章程加強自治、自律和自強。政府要指導和協助社會組織提高自治和自律的能力,宣導社會組織成立行業聯盟,建立第三方審評監督和績效評價制度,自覺遵守共同規範的組織行為。
六、各級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具有良好群眾基礎和嚴密的組織網路,在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和承擔政府一些公共服務之同時,也要參與和關心社會組織的培育和扶持工作,克服行政化傾向,可通過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或合作的方式,共同在社區中開展工人、婦女、家庭和青少年的專業服務,發揮引領的作用。
七、政府要完善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制度,建立資助和監管社會組織的機制。社會組織要依法依約做好服務,自覺接受政府的監管。政府要依法依約及時提供資源和給予監察指導,要尊重社會組織的自身專業運作,協助社會組織持續改善服務,提高專業服務效益和水準。購買服務的政社合作,應遵循公益性原則和社會發展規律。合作方案不能單憑領導意志和服務實施者意願來制定,要以民生需求為依據,針對特定的社會問題,將有限資源和服務用於最緊迫的社會問題,滿足最困難群體的需要。
八、要借鑒港澳台社會組織發展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社會組織多服務於基層,瞭解基層訴求,可發揮基層與政府間加強溝通的橋樑作用,政府要積極發揮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正面作用,加強溝通合作和相互信任,共同疏導社區民意、解決社區問題,將社會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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