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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核災民獲賠4.2萬

2017-03-18 06:35






    告日政府東電失責首勝訴

    福島核災民獲賠4.2萬

    據新華社、香港中通社報道,日本群馬縣前橋地方法院昨日破天荒作出判決,要求國家和政府向福島縣避難的災民賠償三千八百五十五萬日圓(折合約二百六十三萬港元)。

    本報綜合報道

    這是日本全國首例有關福島縣核洩漏受災災民的索賠判決,對於目前在全國各地起訴的三十餘起同類訴訟案將產生重大影響。但此案一百三十七名原告中,僅六十二人獲賠償,每名災民約獲得四萬二千港元的賠償金,這與他們在災難中損失相比無疑是九牛一毛。

    明知威脅無採措施

    據日本新聞網報道,在預防地震與海嘯的措施上,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到底有沒有責任?是這一訴訟案的焦點。

    前橋地方法院在當天的判決中認為,政府的地震調查研究推進本部在二○○二年就對海嘯作出了預見,東京電力公司在二○○八年,就計算出了福島核電站將遭遇十五點七米高海嘯的預測。因此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在明知海嘯威脅的情況下,沒有採取必要的措施,導致在二○一一年三月的東日本大地震發生後,核電站遭到了海嘯的襲擊,繼而發生了嚴重的核洩漏事故,令數萬名福島縣民背井離鄉,難以回到自己的家園。

    勝訴災民不滿判決

    雖然這一判決認定了政府與東京電力公司的責任,但是,福島縣原住民的十五億日圓(折合約一億港元)索賠金額,最終祇獲得三千八百五十五萬日圓(折合約二百六十三萬港元)。所以,原告災民對於這一判決依然感覺不服。

    日經中文網指出,這是合計約一萬兩千名避難者在日本全國二十個地方法院及分院發起的集體訴訟作出的第一例判決。圍繞核電站事故,法院認定政府具有賠償責任也是首次。

    據日本朝日新聞報道,東電在判決後對事故的發生再次表示道歉,並稱將認真查看判決內容,研究應對。原告律師團在判決後打出“承認國家的賠償責任”、“部分勝訴”等標語。

    十二萬人離鄉別井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發生的日本東部大地震引發強烈海嘯。由東電公司運營的福島核電站因海水灌入導致斷電,其四個核反應堆中有三個先後發生爆炸和堆芯熔化損毀,造成災難性核洩漏。

    事故發生之後,根據日本政府要求,福島第一核電站周邊居民被迫外出避難,日本至今仍有約十二萬人避難。雖然避難者從東電公司獲取每月十萬日圓(折合約六千八百八十港元)的慰問金,但他們認為這一金額遠低於他們失去家園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