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本澳新聞
  • 要聞
  • 兩岸觀察
  • 華澳人語
新聞
  • 宜透過官委途徑補強葡裔法界人士的不足
  • 宜透過官委途徑補強葡裔法界人士的不足
  • 國家安全及信息安全的利益高於一切利益
  • 國家安全及信息安全的利益高於一切利益
  • 「蒙藏委員會」併進港澳處是打臉蔡英文
  • 「蒙藏委員會」併進港澳處是打臉蔡英文
  • 捍衛主權「硬的更硬」,嘉惠同胞「軟的更軟」
  • 捍衛主權「硬的更硬」,嘉惠同胞「軟的更軟」
  • 雙選舉年兩位昔日「票王」情歸何處?
  • 雙選舉年兩位昔日「票王」情歸何處?
  • 從「租務法」難產中應得到的幾個啟迪
  • 從「租務法」難產中應得到的幾個啟迪
  • 習主席關懷港澳居民 國民待遇一家親
  • 習主席關懷港澳居民 國民待遇一家親
  • 「智城合約」基於國家安全可以豁免公開競投
  • 「智城合約」基於國家安全可以豁免公開競投
  •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換屆將會出現新氣象
  •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換屆將會出現新氣象
  • 智慧城市有助提高效率品質宜做好宣導工作
  • 智慧城市有助提高效率品質宜做好宣導工作

從反對派網媒刊登香港相關新聞說開去

2017-03-21 05:30
  本澳幾家通常反映政治反對派觀點的網媒,昨日列出香港的一則報導,謂因襲警及拒捕被判刑五個星期香港社運人士曾健超,經過深思熟慮後昨日決定放棄上訴,並將於今日上午到高等法院處理有關法律程序後便會即時服刑。他在公開信中聲明,「由參與社會運動的第一日開始,我已有心理準備及知道抗爭是要付出代價的。我明白當晚我所作的部份行為為法例不容許,我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點我從一開始都沒有否認。」
  就在前幾天,這些反對派網媒也刊登同樣來自香港的一則消息,去年農曆新年旺角騷亂案,當中兩男一女向警方掟玻璃樽及竹枝,昨被裁定暴動罪成,案件被區域法院判刑。各人被判三年。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指,考慮到本案的參與人數和暴力程度,認為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不容姑息,亦要發出訊息,「任何人參與這類暴動需明白是要付出代價的,有時代價可能會很大」。
  這兩則消息透露的信息,可說是互相印證呼應,也就是任何所謂以「公民抗命」為名,實質上是進行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不管是打出多麼「漂亮」的旗號,都是法律所不容許的,必須受到相應法律的懲罰。而曾健超的「我已有心理準備及知道抗爭是要付出代價的。我明白當晚我所作的部份行為為法例不容許,我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之說,就正和與法官沈小民在判詞中所指出的「任何人參與這類暴動需明白是要付出代價的,有時代價可能會很大」,正好是一反一正,互相呼應印證。這番肺腑之言,在我們澳門特區,同樣適用。
  因此,反對派網媒在刊登這兩則含有哲理的消息之時,對自己也是對澳門的社運團體和人士,傳遞出一個明確清晰的信息,在澳門特區,任何人參與損害公共秩序的暴動等行為,是需要付出代價的,有時代價可能會很大。而他們在參加這些違法行為之前,也應該像曾健超那樣,應當要有「抗爭是要付出代價」的心理準備,明白自己的某些行為是法例不容許的,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倘被司法機關判決罪名成立並需服刑,不能反咬一口說是「打壓報復」,更不能批評這是「壓制民主」、「侵犯人權」。正所謂「食得鹹魚抵得渴」,「怕熱就不要入廚房」,既然要從事抵觸法律的活動,就要有接受法律審判的思想準備。
  實際上,過去澳門的某些反對派團體和人士,在行使基本法和其他法律賦予的權利,進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時,有時會踩踏法律的「紅線」。其中有「文」的,就是在立法會舉行全體會議時,進入會場,以擲紙飛機等方式,擾亂正在進行的會議,破壞「澳人治澳」的其中一種執行方式。更多的是「武」的,包括在遊行示威時,不服警方依法作出的路線安排,衝擊警方維護秩序的防線,使用各種凶器襲擊執行任務的警員,甚至以五星紅旗旗桿作「武器」,擲向警員;也包括以「李小龍式的飛毛腿」,踢撞秩序維安任務的警員。
  有一種行為則是半「文」半「武」,就是曾任某政治反對派團體負責人,及某網媒創辦者的某位社運人士,當吳邦國委員長來澳視察及出席活動時,要向吳邦國委員遞交「告狀信」。當警察為保護吳邦國委員長的安全而阻攔時,此人竟然自己倒下在地,並高呼「警察打人」。後來在幾天後,還煞有介事地去「報案」,並聲稱警察順壞了他的攝影器材(是不在現場立即「報警」,而是幾天後才持損壞了的攝影器材「報警」,誰知到是否自己「動的手腳」)?在某次立法會選舉中,此人又被揭發,在一家大型博企進行招工活動時,他製造「假招工」冤案,要陷害某博企,自毀誠信。
  現在,這位仁兄宣布退出相關團體,也宣稱不再參加立法會選舉。其原因,究竟是因為發生了他所擅長的內訌,這次則被人「反內訌」,還是感到新的《立法會選舉法》頒行後,他的種種伎倆難以施行,而不得不「離場」?只有他自己才知道。不過,以去年香港的的一家媒體對他的專訪看,他曾哀嘆「澳門社運難搞」,已經折射了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增添必須遵守基本法及效忠中國澳門特區的條款後,他的參選空間已經大為缩窄,甚至根本沒有落場參選的機會,因而只得「急流勇退」。就此而言,澳門特區主動在《立法會選舉法》的修訂草案中,增添「反獨」條款,對某些帶有分離傾向的反對派人物,起到了震懾作用。
  當然,這也與在第四屆特區政府班子籌組時,中央政府和行政長官崔世安採取「十五年全落」措施,以求「新人事,新氣象」,以及落實貫徹習近平主席後來作出的「對特區發展遇到的問題和可能出現的挑戰,要勇於擔當、敢於碰硬,既要善於早作謀劃,提前化解風險,又要持之以恆、久久為功」指示,整個班子出現了新氣象,敢於與這些政治反對派的違法行為作鬥爭,密切相關。
  實際上,在此之前,他們的某些違法行為,是受到「保護」的。最明顯的是,警方在將在遊行活動中違反法律的人等送往檢察院後,大多都被歸案處理。即使是全澳居民在電視現場直播中,真真切切地看到飛起「李小龍式飛毛腿」衝撞維持秩序的警察的行為,也可以不受法律追究。這種情況,即使在「最講人權」的美國,也有可能會被警察當場動用槍械,實行自衛了。正是因為當時的檢察院縱容這種違法行為,甚至有人明目張膽地侮辱五星紅旗,都不去依法偵查,反而卻去偵辦批評這種現象的新聞工作者,才使得政治反對派在進行違法活動時,越發猖狂。而在撤換檢察院負責人之後,此類縱容現象才得到遏止。因此,才有人發出「澳門社運難搞」的哀嘆,並決定退出他所鍾愛的立法會選舉活動。
  就以上述的某位社運人士作例,如讓此人當選了立法會議員,就必然會發揚他在還是「非議員」之身時,就已在立法會的議場「擲紙飛機」的「傳統」,效仿台灣地區的民進黨「立委」,以霸佔主席台甚至反鎖院長辦公室,阻止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的辦法,來阻擋有利於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法案進行審議表決。
  香港也有同樣的情況。一段時間,有人在示威遊行時污毀國旗及區旗,但當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時,卻被某些沒有中國心的洋法官,裁決無罪,因而越發猖狂。後來,據說是習近平主席在會見赴京述職的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批評這種現象後,香港的法院才連續依法判處了幾個侮辱國旗及區旗的案件,這才剎住了這股歪風。
  誠然,按照「一國兩制」方針,按照《澳門基本法》及在中國澳門實施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澳門居民享有集會示威遊行和言論的自由,但卻必須受到法律的束約,及不得妨礙不參加示威遊行活動的其他人所享受的交通通暢、安寧的自由,而不能濫用相關的自由,突破法律底線。這才是自由與紀律,民主和法制的相輔相成辯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