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終審法院裁定,基於公共安全考慮,警方有權為發起人要求較大範圍的地點內,劃定區域集會或示威。 人民力量原計劃在本月 17日至 31日在關閘廣場舉行集會,地點是風雨廊覆蓋的行人通道內,治安警察局局長批示把集會地點改於通道外。人民力量向終審法院上訴。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指出,案中治安警察局局長沒有更改集會地點,只是在關閘廣場範圍內劃定地段,但集會及示威法並無明確規定有關處理方式是否違法。終審法院認為,集會示威法已沿用 20多年,本澳社會及政治情況已有很大變化,但法律依然如故,法律亦不可預見一切。終審法院綜合集會示威法中多款有關警方的權限,裁定警方有權以出於公共安全、維持公共秩序和安寧的考慮為理由,在發起人所要求的較大範圍地點內,劃定區域集會或示威。 (黃偉昌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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