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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公共安全考慮 警方有權劃定集會區域

2017-03-25 00:34

【特訊】2017年3月13日,澳門人民力量代表張榮發向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出集會知會,擬於2017年3月17日至31日7時30分至21時在關閘廣場風雨廊覆蓋的行人通道內舉行集會。2017年3月15日,治安警察局局長批示不允許在上述通道內舉行集會,決定該集會在關閘廣場的上述通道之外的區域舉行。澳門人民力量針對該批示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提出警方之前允許在相關通道內集會。
終審法院合議庭審議後認為,根據《基本法》第40條的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並且對權利和自由的限制不得與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公約相抵觸,而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1條第3款也規定集會權及示威權之行使僅得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受限制或制約。在集會權和示威權的問題上,在集會和示威開始之前禁止相關活動的進行或對其設置限制方面,治安警察局局長僅有權行使第8條的第2款和第3款所規定的權力。而在活動進行當中,警方還擁有第11條所規定的其它一些權力,即可以在發生已按規定將不允許集會或示威通知有關發起人,集會或示威因偏離其目的或未作預告而違反第2條之規定或者在因作出嚴重且實際妨礙公共安全或人權之自由行使之違法行為,而使集會或示威偏離其目的的情況時,中斷相關活動。
在本案中,治安警察局局長沒有對集會/示威的地點作任何的更改,只不過在關閘廣場的範圍之內劃定了一個地段,讓有關人士/團體在該地段內舉行集會/示威。但第2/93/M號法律對此問題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是否違法?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在此要考慮的是,該法律已經有二十多年了。在這段期間,澳門的社會及政治情況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人口增長,澳門的遊客數目也急劇增加;而政治情況也與1993年時完全不同,然而法律卻依然如故。另外可以肯定的一點是,法律不可能預見一切情況。眾所周知,治安警察局有職責維持公共秩序及安寧,並維護公共安全。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11條的規定,當因參加示威的人員作出嚴重且實際妨礙公共安全或人權的自由行使的違法行為而使示威偏離其目的時,警方可以將其中斷。另外,在示威方面,治安警察局還有責任維持公共道路上行人的良好交通秩序(第2/93/M號法律第8條第2款)。這樣,在以上這一系列規定的基礎之上我們便可以總結出一個原則,即警方有權以出於公共安全、維持公共秩序和安寧方面的考慮為理由,在發起人所要求的較大範圍的地點之內為集會或示威劃定一個區域。
關閘廣場是一個人流極為密集的區域。在風雨廊覆蓋的行人通道內長期有數以百計的人通行。發起者想要在從2017年3月17日到31日的連續15天內,每天從7時30分到21時不間斷地舉行示威。另外,上訴人還會使用幾個箱子作為示威道具,考慮到密集的人潮,這可能會對人的安全造成威脅。上訴人提出,警方之前曾經允許他在該地點舉行示威,然而這一情節並不意味著警方不能改變對情況的評估。
總而言之,合議庭認為被上訴行為要求相關人士在風雨廊之外,即風雨廊的旁邊舉行集會,這一限制並沒有不適度。因此,被上訴批示沒有違反法律。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