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特區政府頒布行政命令,明確電召的士公司可收取電召費5元,但若超過乘客約定時間10分鐘或以上,乘客毋須繳付電召費;電召的士公司若未經同意派出非屬乘客要求的車型接載,乘客也毋須繳付電召費。有關規定自下月1日起生效。有關行政命令同時維持的士由氹仔至路環附加費2元;澳門至路環,或在國際機場的士站登車的附加費5元,有關附加費標準已維持近19年。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