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澳擁有金融賬戶的境外稅務居民
稅務自動信息交換擬明年實施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法案,旨在訂定在澳門特區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簽訂的稅務協約或協議範圍交換信息所適用的規則。信息交換的範圍包括專項信息交換、自動信息交換和自發信息交換。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法案日內將送立法會。財政局長容光亮補充,自動信息交換需在明年進行,故預期金融機構要在今年七月一日開始搜集金融情報資料。
打擊欺詐逃漏稅
梁慶庭、容光亮、財政局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郭日海,昨日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介紹《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法案。為打擊稅務欺詐及逃漏稅活動,G20成員國及歐盟同意全面實施金融賬戶自動信息交換全球單一標準,要求全球各國最遲於明年實施和開展自動信息交換,同時鼓勵各國引入自發信息交換,以面對未來可能會採用自發信息交換為國際標準和要求各國政府實行的情況。
為配合全球論壇制訂的“專項稅務信息交換更新標準”及“金融帳戶自動信息交換全球單一標準”,特區政府須擴大現行《稅務信息交換》法律的適用範圍以及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所要求的標準,使原來祇能執行專項信息交換,進而亦能執行自動、自發信息交換,並讓特區政府具備足夠的法律基礎及條件,應對和通過國際組織未來審評澳門特區政府執行信息交換的能力。基於此,政府制訂《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法案。
文件要保存五年
專項信息交換,是指特區在提出或收到請求的情況下,與國際協定的締約他方交換信息。相關規定適用於在特區擁有境外稅務居民信息的自然人、社團、財團或其他法人。
自動信息交換,是指特區在未提出或未收到預先請求的情況下,與國際協定的締約他方在預先設定的固定期間藉系統通訊,交換預先確定的信息;有關“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以公佈於特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法案建議,金融機構收集的文件、聲明及信息應保存五年,並應最遲於每曆年的六月三十日向財政局提供屬上一曆年的信息。所有自動信息交換的程序須於每曆年開始後九個月內,將上一曆年的信息提供予國際協定的締約他方。相關規定適用於在澳門擁有金融賬戶的境外稅務居民。
財政局監察約束
自發信息交換,是指特區在未提出或未收到預先請求的情況下,與國際協定的締約他方在任何期間不用藉系統通訊交換信息。特區若懷疑締約他方有稅收損失,或納稅人在特區所獲得的稅項扣減豁免可導致締約他方的稅項增加,以及懷疑納稅人有稅務欺詐及逃漏稅的活動等情況,在事先取得行政長官許可後,根據適用的國際協定的規定交換信息。相關規定適用於在有助國際協定的締約他方的稅收管理的情況下提供的信息涉及登錄在財政局的納稅人。
法案還訂定行政處罰程序、法人的責任、個人資料保護及保密原則。財政局為管理稅務信息交換的主管實體;金融機構實施自動信息交換的規定,須受財政局的監察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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