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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報告顯示新土地法 堅持臨時批給最多廿五年

2017-04-01 06:30
立法會繼續召開質詢政府工作的全體會議,政府官員列席會議.jpg

【本報訊】早前議員唐曉晴提出有關解釋新土地法條款的法案並沒有被立法會接納,立法會昨公佈有關共四百七十六頁的報告。立法會主席賀一誠表示,立法會已完成重聽審議新土地法會議錄音的報告,顯示當時委員會意見書與政府的立法原意一致。賀一誠昨在宣佈立法會口頭質詢會議結束後,立法會向議員派發有關翻聽新土地法立法過程的四十三次會議錄音報告。有關報告內容已上載至立法會網站。
報告指出,新土地法核心表述是行政長官可以批准中止或延長的期間,只限於土地利用的期間,並非唐曉晴提出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及相應的批給期限,甚至連起碼的對應意思也找不到。且無論是在新土地法相關規範的文字表述還是體系邏輯上,均無法得出唐曉晴所認為存在的立法原意。
報告強調,現已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儘管在委員會細則性審議法案的過程中,確實有議員曾經有針對性地提出關於已獲批的土地批租期間將屆滿,而尚未完成土地利用時應該如何處理的問題,並且建議了相應的解決方案,尤其是建議在法案中增加規定讓行政長官在此情況下有權限給予續期。但是,政府始終堅持無論如何土地的租賃批給期間只能是最多廿五年,堅持臨時批給期間不得延長,即不得續期,而且,也十分明確地拒絕議員所提出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