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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相關表述其實就含有「活門」內涵 

2017-04-01 05:23
  立法會因應唐曉晴議員提出有關解釋新《土地法》條款的法案,進行翻聽審議新《土地法》會議錄音的工作。立法會的工作人員本身工作量十分龐大,有幾個法案必須在剩下的幾個月屆期內完成,否則將會成為廢案的巨大壓力下,經過半年來的緊張工作,翻聽了四十三次小組委員會討論法案時的錄音,整理歸納成長達四百七十六頁的報告(包括幾個附件)。報告強調,現已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儘管在委員會細則性審議法案的過程中,確實有議員曾經有針對性地提出關於已獲批的土地批租期間將屆滿,而尚未完成土地利用時應該如何處理的問題,並且建議了相應的解決方案,尤其是建議在法案中增加規定讓行政長官在此情況下有權限給予續期,但是,政府始終堅持無論如何土地的租賃批給期間只能是最多二十五年,堅持臨時批給期間不得延長,即不得續期,而且,也十分明確地拒絕議員所提出的建議。
  這個結果,顯然是給對立法會翻聽錄音帶寄以滿懷希望的「海一居」苦主們,迎頭澆了一盤冷水,並讓他們陷入「絕望」的境地之中。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前日在立法會口頭質詢會議上作出的承諾,在社會工作的層面及時予以介入,防止悲劇發生;並進行疏解工作,力避已經醞釀的“五一”遊行,演變為惡性事件,進而嚴重影響即將進行的第六屆立法會選舉。當然,最能幫助「海一居」苦主們走出困境的,還是針對新《土地法》已經被「贏了法理,輸了官司」的司法實踐,及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澳門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的相關警告,以及習近平主席關於「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論述,實事求是地對新《土地法》中不盡完善的條文,進行補救性的修訂,這也是拆除可能會對澳門特區社會穩定和諧構成嚴重威脅的「炸彈」的需要。
  在這裡有一個疑問,就是歐安利議員在立法會的全體會議上,聲稱劉仕堯曾經說過會有一道「活門」,解決部分議員在審議法案時有針對性地提出關於已獲批的土地批租期間將屆滿,而尚未完成土地利用時應該如何處理的問題;而另外的一些議員也表示曾經聽到劉仕堯說過類似的話。但在翻聽錄音帶的過程中,並未能找到這句話。按道理,歐安利議員作為資深大律師及具有三十三年資歷的「老」議員,而且還是特區政府行政會成員,及全國政協委員,沒有理由「造假」而毀掉自己的信譽。這究竟是因為語言習慣的不同(歐安利是葡裔居民)而導致對話語原意的誤解,還是此番對話並非是在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進行,而是在會議外的場合進行,因而沒有被錄下音來?倘是後者,是否也可算是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因此,劉仕堯先生還是應當以維護澳門社會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發展的利益,維護澳門特區對外投資環境形象的大局著想,站出來說清楚、講明白,甚至是與歐安利共同回憶溝通對比。
  其實,即使是錄音帶中並沒有「活門」這個詞,但既然賀一誠主席確認當時委員會意見書與政府的立法原意一致,「海一居」的苦主們,及自認為不歸責的逾期土地的承批商們,也無需完全悲觀。因為就在小組委員會的意見書中,就含有「活門」的內涵,儘管並沒有使用到「活門」這個詞。實際上,由立法會公開正式出版的《法律彙編‧土地法》一書中,所收錄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第三/IV/二零一三號意見書》,在其《引言》部份的結尾就指出:「然而,由於本立法程序有很大的時間限制,委員會即使已全力以赴、仔細審議,但仍不能排除條文中尚有可能存在一些問題或疑問。除可利用的時間有限,以及在立法屆最後階段中立法會各個方面的資源均已達飽和狀態之外 基於條文的數量及高度技術性,認為適宜在法律實施後,根據所取得的經驗,對該法律作出一些修改和優化。」(第二百四十五頁) 
  翻聽錄音帶的報告書中,特別強調「期間」和「期限」的不同。然而,《意見書》在「關於期限」中就指出,「土地的租賃期限。政府代表解釋,參考其他國家的相關規定,特別是相對於大型投資項目而言,澳門現行的二十五年的租賃期限(《土地法》第四十五條)似乎比較短,有檢討的空間。」(第二百五十七頁)
  《意見書》在其最後部分,特別載明:「由於時間緊迫,以及出現在同一時間內,立法會收到所有正在審議中的法案的最後文本的緊急情況,因此發出了警號:委員會相信立法會和政府的政策和技術工作,但無法人性地保證不出現或不存在任何倘有的技術問題。在與政府合作下,發現的所有問題都得關注並找出解決方案。然而,可能在眾多的規定中總有一些會被忽略掉的。希望不會構成太大問題,但亦不能作百分百保證。如果真的發生的話,立法會非常樂意解決相關問題。」(第四百二十九頁)
  另外,《法律彙編‧土地法》一書中所收錄的《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全體會議摘錄》中載明,在當日細則性審議表決新《土地法》法案時,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對議員提出的質詢回答說:「其實我哋睇返而家現有一個機制,如果真係這個法律通過,如果有會覺得因為這個條文對他嘅權利作出損害的話,其實亦都可以透過法院作出對他嘅權利嘅保護。當然歐(安利)議員剛才亦都講了他唔認同用這個方式,但係事實上的確現有係有機制俾相關人士使用作出保障他相關嘅權利。」(第五百四十三頁)  劉仕堯又回答說:「第二我哋必須明白到,唔會通過了這個《土地法》,如果真係有人因為這個條文受損的話,它係有機制,當然我理解歐(安利)議員唔認同,但係係有機制可以俾他用嚟採用,唔會係我哋所講嘅真係求救無門。」(第四百五十九頁)
  劉仕堯在這裡所說的唔會係我哋所講嘅真係求救無門」,是否就是歐安利議員所理解的「活門」?
  翻聽錄音帶的報告,引用了廉政公署關於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的《調查報告》中的一些分析,但同一個《調查報告》也明確指出,《土地法》在妥善處理「閒置土地」問題上有不完善之處,尤其是未對「可歸責」的情況或程度列出具體標準,因而建議行政當局在盡快宣告二十五年期限已經屆滿的批地失效的同時,在具備條件時檢討有關處理「閒置土地」的法律制度。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時,明確提出以良法促善治,「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辯證關係,指出在立法過程中,由於當時的社會條件和所存在的問題沒有意識到或者不存在這樣的問題,或者在社會矛盾中沒有顯現出來,於是,在立法時就不可能有預見性立法。當法律的製定過程本身充滿了惰性和隨意性,缺乏科學、民主和詳細的審議,法律就有可能成為一種擺設,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起到相反的效果。因此,《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進一步提出,必須「抓住提高立法品質這個關鍵」。只有提高立法品質,實現良法之治,才能實現高品質的法治及善治。
  因此,完全可以將習近平主席的這個論述運用於《報告》中「至於如果發現個案問題,則用土地法第五十五條中是否達公共利益之條款作研究」的結論,對第五十五條進行補強,增加倘經過獨立機構鑑定,證明承批商「不歸責」的逾期土地,可以由行政長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給予行政救濟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