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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立法原意重現 土地批租期最多廿五年

2017-04-01 04:35
  【本報訊】立法會主席賀一誠表示,立法會已完成重聽審議新土地法會議錄音的報告,顯示當時委員會意見書與政府的立法原意一致。
  賀一誠宣布立法會口頭質詢會議結束後,立法會向議員派發有關翻聽新土地法立法過程的 43次會議錄音報告。有關報告內容已上載至立法會網站。
  議員唐曉晴提出有關解釋新土地法條款的法案沒被立法會接納,立法會發表476頁的報告。
  報告指出,新土地法核心表述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期間,只限於土地利用期,並非如唐曉晴所指的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及相應的批給期限,甚至連起碼的對應意思也找不到。報告稱,無論是在新土地法相關規範的文字表述還是體系邏輯上,均無法找出唐曉晴所指的立法原意。
  報告強調,有足夠證據顯示,儘管在委員會細則性審議法案的過程中,確實有議員曾有針對性地提出關於已獲批的土地批租期間將屆滿,尚未完成土地利用時應該如何處理的問題,並且建議相應的解決方案,尤其是建議在法案中增加規定,讓行政長官在此情況下有權限給予續期,但是,政府始終堅持無論如何,土地租賃批給期最多只能25年,堅持臨時批給期不得延長,即不得續期,而且也十分明確拒絕議員所提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