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運”佔民代機構判無罪
調查:四成民眾不認同
【香港中通社一日電】二○一四年台灣“太陽花學運”佔領民意代表機構一案,台北地方法院上月卅一日審結,首度援引“公民不服從”概念,將被起訴的廿二人判決無罪。根據旺旺中時民調公司所做的民調,高達四成民眾不認同無罪判決,僅有百分之二十八點七表示認同。
據《中國時報》一日報道,這項在判決結果出爐後進行的調查顯示,廿至廿九歲認同判無罪者,比例近四成,卅至卅九歲認同和不認同的差距,在誤差範圍內;而代表社會中間力量的四十至四十九歲,以近六成比例否定無罪判決,五十至五十九歲者不認同的比例也達到百分之四十三點六。
以學歷來看,不論是甚麼學歷,不認同判決無罪的比例都高於認同者,尤其是專科學歷者,不認同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七點六。
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律師許文彬投書《中國時報》認為,“公民不服從”原則並沒有法律依據,也非《刑法》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貿然引用,恐將破壞法律的安定性,也違反人民法律感情。如果法官認為被告行為可以被原諒,值得被原諒,就應依法判處免刑,而非判決無罪,以“公民不服從”作無罪理由,社會上一般民眾恐難接受。
《聯合報》一日的社論質疑,若說“太陽花”的陳抗有正當性及社會貢獻,則退休警消抗議年金改革,難道不具正當性及社會貢獻?“太陽花”陳抗,被法院肯定為“公民不服從”,退休警察陳抗,卻被官員在網上臭罵。文章認為,民進黨將“太陽花學運”抬捧成一場民主聖戰,如今卻用刀片拒馬來抵制其他陳抗。
《中國時報》的一篇評論文章指出,“太陽花學運”判決的同一天,台北地方法院對去年政大學生抗議納保爭議,在教育部門官員頭上捏碎雞蛋一案,卻依侮辱公務員判拘役廿天;若依“太陽花”無罪理由,政大學生如上訴主張“公民不服從”,“高院”是否也應該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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