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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逾期利用不排除特別處理

2017-04-02 06:35

    不會針對具體個案立法

    土地逾期利用不排除特別處理

    【本報消息】土地批給期到期仍未完成工程,應該如何處理?立法會前日公佈的《關於唐曉晴議員所提法案的審查意見》報告中提及政府回應,不會針對具體個案進行立法,並認為不適宜在條文中確立逾期仍得以續期的概念,但不排除具體個案在符合新土地法其他規定的情況下,而獲得特別處理。

    立法會公佈的報告第四十頁列出一常會在討論新“土地法”第四十八條文時,有議員指出,在實踐中有一些閒置土地獲政府給予三十個月到四十八個月的寬限期以完成建築計劃,如承批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但無法在批給期間內完成剩下工程,應該如何處理?又或者會否設立過渡規定處理有關情況?

    逾期利用不得續期

    政府解釋,不會針對過去的具體個案進行立法,且土地批租期雖為廿五年,但利用期多在兩至六年之間,在土地切實利用原則下,應該不會再出現上述情況。同樣,基於土地切實利用原則,認為不適宜於條文中確立逾期利用仍得以續期的概念,但不排除具體個案在符合本法其他規定的情況下而獲得特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