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41人涉賄選被判刑
【香港中通社一日電】三月廿八日至三十日,瀋陽、鞍山、撫順十五個基層法院分別對遼寧四十一名涉拉票賄選人員作出一審宣判。審理法院綜合考慮各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以及悔罪表現等因素,對營口港務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高寶玉等四十一名被告人分別以破壞選舉罪、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
經審理查明,高寶玉等四十一名被告人在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和會議期間,為當選全國人大代表,以賄賂方式給出席會議的多名省人大代表送錢送物。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公告,確定上述被告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當選無效。審理法院認為,高寶玉等四十一名被告人在選舉全國人大代表時,以賄賂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情節嚴重,構成破壞選舉罪,其中,高寶玉等九名被告人還涉貪污、受賄、行賄犯罪,應予依法懲處。
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審理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對案件事實、證據以及適用法律嚴格把關,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群眾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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