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南京4月1日電】在事故發生近兩年後,「6·20」寶馬車肇事案4月1日在南京市秦淮區法院一審開庭,並當庭宣判。肇事被告人王季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當天庭上,據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6月20日13時50分許,被告人王季進駕駛一寶馬轎車違章高速直行,以195.2km/h的速度,衝進橫向正常行駛的車流中,猛烈撞上前方馬自達轎車及多輛交通車輛,導致馬自達汽車車身解體,車內被害人薛某(男,歿年24歲)和劉某(女,歿年26歲)當場身亡,並致6輛轎車、公交車毀、損,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20.99656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王季進棄車離開事故現場,試圖逃跑,後於當日14時20分許被警方抓獲歸案。
事發後,南京警方稱,肇事者王季進無吸毒史、未酒駕,系商人。
該案事發後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並先後兩次應涉案雙方要求,對被告人王季進進行法醫學鑒定,兩次均認為王季進犯罪時處於精神病狀態,在實施違法行為時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兩次醫學鑒定結果不僅在當時受到社會各界的爭議,即使在4月1日庭審過程中,也成為法庭控辯焦點。出庭作證的法醫也受到了反覆質詢。
合議庭在當天中午給出判決結果,被告人行為反映出來的主觀心態,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徵,更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庭同時也考慮到王季進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認為對其不適合減輕處罰,祗能依法適當從輕判決。
一度受到公眾猛烈抨擊的被告人王季進在當天庭上情緒非常穩定。他多次表示,事情已經發生,自己覺得非常愧疚,希望能盡可能補償受害人的家屬,「也希望法庭給予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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