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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書只針對唐提案未否定修法訴求

2017-04-03 05:21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公佈《關於唐曉晴議員所提法案的審查意見》,明確地拒絕唐曉晴議員的提案後,令不少人尤其是「海一居」的苦主們極為失望。但事態頗為微妙的是,社會上的反應,並不是像「海一居事件」初起時,一些理想主義者實牙實齒地強烈主張,必須嚴格按照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的規定,收回「海一居」及其他逾期土地(不管承批商是否歸責都「一刀切」)的那種輿論氛圍,反而對「海一居」苦主的處境寄以深切的同情,並主張行政、立法兩大機關協調合作,設法拆解「海一居」事件,並不排除具體個案在符合新《土地法》其他規定的情況下,予以特別處理。由此可見,人們普遍地對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所凸顯出來的問題,有了新的認知,而且還是與此前的看法發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變化。
  實際上,經過兩日來的沉澱冷靜分析,人們發覺,立法會執行委員會的這個《報告書》,並非是針對新《土地法》中不盡完善條文是否能修改、如何修改,而是專門針對唐曉晴的提案,而其議題就是《關於唐曉晴議員所提法案的審查意見》。整份四百多頁(包括幾個附件)的《報告書》的思路,也是緊緊地圍繞著唐曉晴提案中所提出的問題,在花費了半年的時間翻聽錄音帶,以尋求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的同時,引經據典,旁徵博引,以論證唐曉晴提案不屬於解釋性提案,而是原創性提案,必須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的規定,送交行政長官審核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書,立法會才具有條件排入審議議程。這等於是完全證實及支持賀一誠主席當初在接到唐曉晴提案時的態度立場,因而也就帶有某種「瑜亮情結之爭」的味道——駁倒了大學法學教授(最近更榮陞法學院院長)及行政長官委任的官委議員。當然,為了導正立法會的議事程序,更是為了準確地執行《澳門基本法》,並以事實來維護立法會及其主席的權威,還是很有必要的。
  可以佐證「瑜亮情結之爭」的,還有具有三十三年立法會議員資歷,及資深大律師的歐安利議員。據說他是目前唯一提出親自翻聽錄音帶的要求的議員。估計是出於以下三個原因:其一、自己是葡裔人士,盡管《報告書》有翻譯,但還是要親自翻聽一次錄音帶,才完全信服:其二、他曾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控訴」說,政府代表曾經作出過「有一扇門」的承諾,並說被其「呃咗」,但《報告書》卻沒有這句話,因而不相信也不服氣:其三、在今年全國「兩會」的尾聲,作為全國政協委員的歐安利,曾經就賀一誠所說明的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有關新《土地法》的程序過程,有過一次「空中過招」,雖然是已經形成了某種成見,因而對此《報告書》不太「信得過」。
  其實,唐曉晴的提案即使是如同《報告書》所指那樣,具有很大的瑕疵,也是在當時的氛圍下不得已而提出來的。一方面,當時的「社會共識」,是新《土地法》為了防止「官商勾結」、「利益輸送」而制定的,因而不管承批商是否歸責,土地臨時批給期屆滿就需收回,即使是樓宇的興建工程已經完成,只差在工務局尚未來得及發出「入夥紙」,也是屬於「囤積土地」的行為,應當收回此「閒置土地」。正因為這個主張「企得很硬」,特區政府明知有些土地的逾期利用責不在承批商,也得被迫宣布批地失效,必須收回。尤其是剝掉行政長官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有「被欺負」之感。但在發生有議員質疑攻擊行政長官崔世安的家族「閒置土地」,崔世安將所有相關土地個案交由廉政公署調查之後,雖然證實相關指責失實,而且據說對自己家族的正當性申請也予壓下,以免「瓜田李下」,但求投鼠忌器。在此背景之下,倘唐曉晴向行政長官要求取得同意書,就必將惹來排山倒海的「官商勾結」、「利益輸送」指責。唐曉晴在無計可施之下,只好另闢蹺徑,試圖避開創設性法案,以解釋性法案來解決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所引發的最終負面社會現象。但賀一誠主席和立法會的法律專家們都認為他的法案是屬於創制性法案,為公平起見,及以事實說服唐曉晴,因而就採取了以翻聽錄音帶尋求「立法原意」。
  但在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和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分別從法理上和政治上分析新《土地法》所存在的某些弊端,及中級法院對「澳娛」土地案的判決,指出其「贏了法理,輸了官司」,再加上「海一居」苦主們的哭訴,還有苦主因為憂鬱過度而去世之後,就使得人們設身置地地思考,新《土地法》中不僅完善條文確是有問題,這就促使「社會共識」發生一百八十度的轉變。
  因此,《報告書》只是緊扣唐曉晴的提案,而不及於新《土地法》的利弊。這就為按照習近平主席「以良法促善治」,「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辯證思想,修訂新《土地法》提供了一條活路。實際上,既然同是屬於土地工務範疇的《地產中介人法》,在頒布後才不到一年,大批地產中介人對其中的一些規範表達不滿意見,特區政府都可以從善而流,提案進行修改,為何對同一個立法屆內制定的新《土地法》,也發現了有瑕疵,就不可以比照習近平主席關於「在立法過程中,由於當時的社會條件和所存在的問題沒有意識到或者不存在這樣的問題,或者在社會矛盾中沒有顯現出來,於是,在立法時就不可能有預見性立法。當法律的製定過程本身充滿了惰性和隨意性,缺乏科學、民主和詳細的審議,法律就有可能成為一種擺設,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起到相反的效果。」因此,必須「抓住提高立法品質這個關鍵」,「只有提高立法品質,實現良法之治,才能實現高品質的法治及善治」的論述,進行適當的修訂?
  在這裡,有一個疑問,就是《報告書》中所指的「政府」,究竟是政府代表劉仕堯的個人意見,還是代表政府包括行政長官崔世安的意見?前者,當時就有人分析,劉仕堯片面接受歐文龍事件的「教訓」,實行「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盡量不要碰觸批地等「嫌疑性重大」的政務行為。為使自己的不作為披上正當性的外衣,就制定了「束縛手腳」的嚴苛法律,作為自己的「護身符」。倘此,就並不代表特區政府,只是他個人的想法,因而大有理由進行修訂,以矯正錯誤。倘是後者,也應按照習近平主席上述的論述,實事求是地勇於矯正自己的失誤。何況,盡管翻聽錄音帶找不到「一扇門」的原話,但其實是有一扇門。《報告書》第四十頁就指出,小組委員會在審議新《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的條文時,有議員指出,在實踐中有一些閒置土地獲政府給予三十個月到四十八個月的寬限期以完成建築計劃,如承批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但無法在批給期間內完成剩下工程,應該如何處理?又或者會否設立過渡規定處理有關情況?政府代表解釋說,不會針對過去的具體個案進行立法,……但不排除具體個案在符合本法其他規定的情況下而獲得特別處理。這就是一道「活門」。
  退一步,特區政府仍出不了手提案,那麼,由立法會議員撰寫法案,再按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爭取獲得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書。這個有利於行政長官強化「行政主導」權力,恢復部份行政自由裁量權,拆除「炸彈」,維護特區投資環境形象,促進地產業發展的好事,特區政府沒有理由不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