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香港旺角騷亂中,被控暴動及縱火罪的 32歲男子被裁定 2項罪名成立。 控罪指出,案發時任職香港公開大學電腦技術員的被告,於去年 2月9日凌晨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無合法辯解下,用火損壞 1輛的士。香港傳媒引述法官郭啟安表示,被告是在案發後 17天後,於他居住的寓所大堂被捕,他被捕時沒有戴眼鏡,案件的關鍵在於如何能舉證犯案人就是被告,控方呈上被告不同時期及不同角度的照片,讓法庭可以比對辨認被告的容貌,認為被告就是犯案人。 法庭將案件押後到 4月10日判刑,被告須要即時關押,法官表明將判處被告即時監禁,分別只是刑期長短。 (鄺惠敏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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