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設立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下稱「統籌委員會」),相關的行政長官批示於今起生效。
政府公報今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負責訂定、策劃及統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改革和現代化政策的基本目標,以及落實該等政策的策略及方法;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整體公共政策諮詢項目及相關活動有序實施,以及確立執行計劃。
統籌委員會由行政法務司司長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各政府司長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行政公職局局長、行政公職局一名副局長。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