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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態度是否暗示議員可依法定程序提案?

2017-04-04 05:16
  政府發言人辦公室昨日發出新聞稿,表示對於立法會主席作出的初端拒絕唐曉晴議員提出的《第一零/二零一三號法律第一百零四條第五款的解釋性規範》法案的批示,行政長官表示支持。政府發言人又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議員在提案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由於立法會執行委員會《關於唐曉晴議員所提法案的審查意見》,並不認定唐曉晴的提案是屬於立法會可以自行行使立法程序的「解釋性規範」提案,而是屬於「創制性提案」;而按《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四規定,澳門特區政府所行使的六項有職權,其第五項是「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儘管《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也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但同一條文又規定,「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而有關土地政策是屬於「政府政策」,因而這類涉及政府政策的提案,是屬於特區政府的職權,因而主要是應由政府提案。倘議員提案,在提交立法會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因此,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發出的新聞稿,就主要是圍繞這個法定程序而為之,支持立法會主席的判斷及依法行事的作為,維護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既互相合作又互相制衡的政制設計,並間接澄清,唐曉晴雖然是官委議員,但他提出此項提案是其個人行為,與特區政府無關。
  《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充分體現了「行政主導」的政制設計。按此一條文規定,立法會議員有權就高度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務,提出法案、議案。不過,立法會議員所提議案、法案,不得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的運作。有關這些事項的法案、議案,只能由政府提出。這一規定強調了提出法案、議案的權力,主要應由澳門特區政府行使。
  實際上,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凡是涉及公共開支的財政預算、稅收等方面的法案,均應由政府提交立法會審議通過,議員個人無權提出涉及公共開支的法案。而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可以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議案,但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因為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決定政府的政策,是行政長官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職權。行政與立法分工負責,政府制定並執行政策,立法會監督政府的工作,這就能確保澳門特區政制架構的有序運作。如果立法會會議員可隨意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其所提政策建議又可能與政府奉行或推行的政策不一致;如果那些與政府治澳理念不一致的法案得到通過,政府在推行這些法律的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困難和問題,不利於政府的執法。因此,立法會議員所提法案、議案,凡涉及政府政策的,在提出前,應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其目的是在法案正式提交立法會審議之前,行政與立法能有一個溝通和協調的機會,確保政府在制定和執行政策中的主導地位。
  因此,《報告書》花了若干筆墨,回顧過去的由議員撰寫的涉及政府政策的提案,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程序,徵求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其中獲得或拒絕書面同意的數據情況。
  回到新《土地法》的問題,經過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和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在新司法年度開幕禮的論述,中級法院對「澳娛」土地上訴案作出的「贏了法理,輸了官司」的判決,以及「海一居」苦主的哭訴,還有一些臨時批給土地到期但事實證明承批商不歸責也被宣布失效收回的不合理情況,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以「一刀切」方式處置逾期土地,所造成的困擾,按照習近平主席關於「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辯證思想,及必須「抓住提高立法品質這個關鍵」,「只有提高立法品質,實現良法之治,才能實現高品質的法治及善治」的論述,進行適當的修訂。無論是特區政府主動提案,還是立法會議員擬制法案,並按《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先行徵求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都是有利於以「良法」促「善治」,維護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管治權威,恢復行政長官在土地管理領域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維護澳門特區的對外投資環境形象,維護守法承批商的合法合理投資利益,協助「海一居」小業主走出困境,而且在短期而言,是搶在立法會選舉前,拆除這個「大炸彈」的。
  但從行政長官崔世安較早前的談話內容,及主管立法行政事務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日前的談話內容看,特區政府在目前階段都無意修改新《土地法》。
  其實,現在澳門社會對新《土地法》的認知,已經比一兩年前以至是半年前,發生了「翻轉式」的變化。當初某些人老是掛在口邊的「官商勾結」、「利益輸送」指責,也以基本偃旗息鼓。甚至一些當初對解決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所造成問題「企硬」的人士,也轉變態度,表態願意設法幫助「海一居」苦主解決問題。因此可以說,中央態度、社會共識、議員意見這三大要件,均已具備。特區政府就應履行自己「依法行政」、「以人為本」的治澳理念,充分行使自己的「行政主導權」,對新《土地法》進行修訂,並主動提出提案。這是實事求是、負責任及有所作為的表現。
  實際上,現在的社會氛圍很好,即使是在「港獨」及激進勢力曾經囂張一時的香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及香港特區法院依法判決違法的「港獨」或激進分子之後,再加上美國總統特朗普宣布,不再支持各國各地區的民主活動,「港獨」和激進勢力的氣焰已經萎謝了下來。澳門特區也有此跡象,有曾經很激進地進行「公投」等活動的「本土」人士,感到在澳門特區從事社運活動「沒有前景」,玩不下去,而宣布退出某政治體,及不參加今年以至此後的立法會選舉。因此,修訂新《土地法》的社會和政治阻力,已經基本上廓清。這是修法的大好時機, 在適當的條文內,增加處理「不歸責」土地的內容。當然,為避免「利益輸送」的嫌疑,對是否歸責進行鑑定的機構,可指定廉政公署或檢察院等獨立機構進行。倘是證明「不歸責」,可以批給一個適當的延期(如八至十年),並需繳交溢價金。倘在此段時間內,在沒有外力阻撓下仍未能完成,就按照法定程序宣布批給後失效,予以收回。
  否則過了這村沒有下一店,在已經形成的「應當修法」社會氛圍消散後,才進行修法,就不容易了。前任行政長官何厚鏵能夠排除萬難,搶在激進勢力「成勢」之前主持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完成基本法規定的憲制性任務,就是一個良好的榜樣。
  或許,現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對主動提案修訂新《土地法》,還有一定的難處,尤其是對前幾年某些人士對其家人在土地領域的「栽贓陷害」仍心有餘悸,或是不滿某任前官員濫用「政府」名義搞出一個「大頭佛」,硬往他的頭上套而不滿,要待此人出來說明才啟動相關程序。但為拆除「炸彈」計,又不能再拖下去。因此,還是遵循基本法規定的「議員提案、行政長官書面同意」的程序,以繞過行政長官「主動提案」。為展示一些議員在新《土地法》的立法過程中,明知有問題也輕信某「政府代表」的承諾的悔咎及作出補救,這些議員應當「聯名提案」,不要再讓唐曉晴議員一人孤兵作戰了。倘特區政府連這個「情」也不領,屆時「炸彈」爆炸,也就怨不了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