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細分 可設專責小組履行任務
行改委廢舊立新增職權
【本報消息】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今日生效。由於“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十年前已有設立,今次被視為改組。新的委員會雖然架構變化不大,同由行政法務司司長任主席,但被賦予更多職權,並將工作具體細分,同時可以透過決議設立專責小組履行其任務。
統籌協調行政改革
舊的“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七年設立,當時負責(一)訂定、策劃及統籌特區公共行政改革和現代化政策的基本目標,以及落實該等政策的策略和方法;(二)制定有關落實公共行政改革和現代化政策,尤其是《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各階段的計劃,並監察其執行。新的委員會承襲第(一)點職權,但將第(二)點職權改成就公務人員制度及管理的改革、公共行政的職能與組織架構的調整、行政流程和運作的優化、電子政務的發展、政府績效管理的實施及成效評估、其他與公共行政改革和現代化政策有關的措施,按訂定的策略及方法協調統籌各執行部門的落實方案,並監督其執行進度。同時,新增第(三)點職權,為促進特區政府整體公共政策諮詢項目及相關活動有序實施。
政府發出的新聞稿指出,設立公共行政改革統籌委員會,目的是從政策決策的層次,統籌協調公共行政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實及相關範疇的政策諮詢,以及確立執行計劃。舊的委員會設立的目的表述則少了“公共行政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實”這部分。
委會架構變化不大
新的委員會繼續由行政法務司司長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各政府司長辦公室主任或其代表、行政公職局長、行政公職局一名副局長。主席可邀請其他政府成員、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或公務員團體的代表,以及專家或對所討論事宜有認識及經驗的人士出席統籌委員會的會議。
另外,委員會可透過決議設立專責小組履行其任務,工作小組的成員可包括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代表。專責小組的職權由統籌委員會的決議訂定。這是舊委員會不具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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