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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民可持台胞證訪澳

2017-04-06 04:22
  【本報訊】澳門台灣民間交往頻繁,每年約有100萬人次台灣旅客訪澳,台灣是澳門三大客源地之一。為增加台灣旅客出入境便利,治安警察公佈自2017年4月10日起,台灣居民可憑《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台胞證》)經本澳各邊境站出入境。
  治安警察局將沿用原入境規範,對《台胞證》持用人豁免簽註及入境許可,對其是否前往内地不設限制,持用人可獲批給最多30日逗留許可。
  新規定不影響台灣地區居民沿用原有進出本澳的旅遊證件,但必須注意,若交替使用不同證件進出本澳,邊境站將會合併不同證件的留澳情況批給應有逗留期。台灣地區居民持用《台胞證》進入本澳僅屬旅遊性質,不可申請為就學、工作或其他類別的“逗留的特別許可”,亦不可提出定居申請。
  入境後如有需要,持用人可申請最多90日的“逗留許可之延長”。現時,過半台灣旅客入境後,繼續前往內地或香港。《台胞證》早已是台灣地區居民用作出入境中國內地與香港的有效證件,把《台胞證》增列為進出本澳的旅遊性質證件,方便持有人使用同一證件往來澳門、香港及内地。
  對相關措施若有疑問,可致電出入境事務廳24小時查詢熱線2872 5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