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損失吸收能力——最嚴厲規管
○八年金融危機,多家巨型銀行陷入經營困難甚至面臨倒閉危險,各國政府為避免金融危機進一步加劇,均用上納稅人巨額的稅金來拯救這些大到不能倒的銀行。
其後金融穩定委員會(FSB)意識到那些全球具系統重要性銀行應自身維持一定資本緩衝以應對金融危機,在不幸倒閉時應由該銀行及其投資人與債權人承擔損失,而非納稅人。因此,FSB於一五年十一月九日宣佈對30家全球具系統重要性銀行實施最低“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資本監管要求。自一九年一月一日起,這些銀行的TLAC佔其風險加權資產比例不得低於16%,該比例在二二年一月一日起需提升至18%。FSB給予新興市場國家全球具系統重要性銀行六年緩衝期,當中包括中國四大銀行,需分別在二五年一月一日和二八年一月一日達上述監管要求。
TLAC的目的是當銀行進入清算程式時,可通過減記或可轉換為股權資本方式吸收銀行損失的各類資本或債務工具,讓銀行可在保持資本充足率下持續經營。TLAC資本工具主要指的是符合巴塞爾協定Ⅲ對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的定義。TLAC債務工具應為無擔保、剩餘期限不低於一年、在處置過程中不影響其吸收損失的能力和不能由持有者在到期前贖回。銀行所發行的債券只要在債券的法律檔中包含有“自救”條款,且距離償還期一年以上,該債券即會被計入TLAC要求的範圍內。
FSB於一五年宣佈TLAC要求時估計這30家銀行在二二年前需籌資1.19兆(美元)以達監管要求。彭博數據顯示,TLAC債券發行量由一四年的約72億元急升至一六年的約1,225億元,一七年第一季的TLAC債券發行量已多於一六年全年發行的40%,因此預計今年總發行量將再創新高。不過,TLAC要求能否有效保護金融系統與納稅人,最終取決於銀行的風險偏好和控制風險能力。
工銀澳門司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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