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客可持台胞證出入澳
僅屬旅遊性質 最多留九十日
【本報消息】治安警察局:為增加台灣地區旅客的出入境便利,治安警察局公佈自二○一七年四月十日起,台灣地區居民可憑“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胞證)經本澳各邊境站出入境。
治安警察局將沿用原有的入境規範,對“台胞證”持用人豁免簽註及入境許可,而且對其是否前往内地不設限制,持用人可獲批給最多三十日逗留許可。新規定不影響台灣地區居民沿用原有進出本澳的旅遊證件,但必須注意,若交替使用不同證件進出本澳,邊境站將會合併不同證件的留澳情況批給應有的逗留期。
台灣地區居民持用“台胞證”進入本澳僅屬旅遊性質,期間不可申請為就學、工作或其他類別的“逗留的特別許可”,亦不可提出定居申請。入境後如有需要,持用人可申請最多九十日的“逗留許可之延長”。
現時過半台灣地區旅客入境本澳後,會繼續前往內地或香港。“台胞證”早已是台灣地區居民用作出入境中國內地與香港的有效證件,把“台胞證”增列為進出本澳的旅遊性質證件,可方便持有人使用同一證件往來澳門、香港及内地。
如對相關措施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出入境事務廳廿四小時查詢熱線2872-5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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