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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批氣象局狡辯耗資源

2017-04-06 06:35


    局長拒認轉授權副局令調查花八月

    廉署批氣象局狡辯耗資源

    【本報消息】公共行政系統內亂象甚多,廉署揭氣象局長將原本是司長授予的權限,未經上級確認或《特區公報》公佈就轉授予副局長。且調查過程中,該局辯稱只是釐清副局長權限,拒認將職權轉授,致令廉署耗多八個月調查,被批耗費行政資源。

    原本司長賦予權限

    廉署收到投訴,指氣象局長二○一四年透過內部批示,將原本是運輸工務司長賦予的內部管理權限,包括批准下屬休假、超時或輪班工作等職權,在未獲上級確認、未在《特區公報》公佈下便“授予”副局長,認同屬於行政違法。

    惟氣象局長雖承認批示,但認為此舉目的在釐清氣象局組織法所訂的副局長的權限,否認曾經對副局長作出轉授權。廉署直言對局長的解釋感到詫異,透過批示中“轉授予本局副局長XXX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透過本人之確認,副局長認為有利於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主管人員”等詞句,廉署直言就算連“普通人從字裡行間也能得出局長透過該批示將權限轉授予副局長的結論”。

    局長批示行政違法

    結果廉署再花近八個月的時間繼續調查,發現局長還曾於二○○○年和二○一二年作出過類似的轉授權批示,同樣未依法得到上級確認及在《特區公報》上公佈。廉署認為,局長發出批示的行為本身已構成行政違法,而副局長依據有關批示所作出的決定亦屬違法。一六年十二月,氣象局長終於表示同意廉署意見,已追認副局長作出的行為,且將會修改有關的內部批示。

    證據確鑿拒不認錯

    廉署嚴詞指出,公共部門面對監察機關的調查或公眾、傳媒的質疑,應該抱着實事求是的態度,該解釋的解釋、該澄清的澄清,但當事實清晰、證據確鑿時,若繼續堅持己見、拒不認錯,甚至託辭狡辯,不僅無法及時糾正錯誤,而且會耗費行政資源。因氣象局一直否認事實,導致廉署前後索取了超過八百頁的文件,花費了八個月才完成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