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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批多個部門違規辦事

2017-04-06 02:02

廉政公署發揮監察作用

【特訊】《2016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指出多個政府部門出現各種違規情況,有個別案件需經廉署多次建議或勸籲才糾正,當中涉及旅遊局、民署、文化局、氣象局等多個部門。
批評旅遊局
為返聘前主管扭盡六壬
廉署在2015年發現,旅遊局自2013起以編制外合同聘用一名按照公積金製度已退休的前主管擔任技術員(薪俸點600點),由於這名前主管不具備高等課程學位或學士學位,有關聘用不符合公職法律規定的學歷要求,因此廉署發出勸喻,要求局方作出處理。旅遊局致函公署,表示已與這名前主管解除編制外合同。
然而,旅遊局在收到廉署有關編制外合同聘用違法的勸喻後,仍然想方設法繞過法定聘用人員的程序,規避有關法例要求的學歷條件,繼續以相同甚至更優厚的薪酬條件聘請有關人員。
據廉署調查,雖然旅遊局以該名前主管同時具備工程和旅遊管理領域專業知識和經驗而建議聘用,但其從未受過與工程相關的高等教育或專業培訓,無法獨立解決工程方面的專業問題。其日常負責的工作主要包括陪同領導出席會議,覆閱和校對會議記錄,聯絡局內的附屬單位,代表局方參加會議,向領導匯報會議情況和提供意見等。
廉署再次向旅遊局發出勸喻,要求局方對上述違法聘用的問題作出處理。旅遊局覆函表示認同廉署的觀點,並依照法律的規定,於2016年10月1起,以行政任用合同聘請該名前主管擔任薪俸點為480點技術輔導員的職務。
文化局委任兩主管
涉違法需重新委任
廉署在工作中發現,文化局兩名主管的委任涉嫌違法,因此展開跟進調查。
經文化局局長建議,社會文化司司長批准,兩名人員被任命為文化局人力資源及行政處以及研究及計劃處處長,任命批示在2016年1月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
根據廉署的調查,獲委任為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的人員在1994年至2010年期間,於前澳門市政廳及民政總署擔任秘書職務。2010年入職文化局後,實際負責的仍然是秘書工作,即有關人員在獲委任處長前並未負責或參與有關人事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因此,廉署認為該人員不具備法律要求的在人事行政範疇工作最少五年的條件。此外,獲委任研究及計劃處處長的人員之前在私人公司工作,2010年7月以取得勞務方式進入文化局工作,然後於翌年10月以散位合同方式入職文化局。廉署認為,法例規定的「相關職務範疇工作經驗」僅指公職工作經驗,並不包括在私人部門或以取得勞務方式在公共部門的工作經驗。因此,該人員的公職工作經驗只能從2011年10月開始計算,不符合擔任主管至少有五年工作經驗的法定條件。
廉署質疑民署
監管氹仔街市不力
廉署收到舉報,指氹仔街巿某攤檔已超過一年沒有正常營業,持牌人也不在檔內出現,該攤檔僅作存貨之用,而民政總署卻長期不作檢控,質疑民署監管不力。
廉署認為,離島街市的攤檔長期空置,公共服務資源無法得到妥善的利用,監管部門因欠缺執法手段而束手無策。與民生事務有關的法律滯後,最終會影響到市民的日常生活,因此敦促民政總署盡快完成有關巿政條例和巿政規章的修法工作。民政總署表示認同現行街巿條例和監察模式存在未盡完善之處,承諾日後會透過修法及引入其他技術手段進一步完善街巿管理,回應社會的發展需求。
廉署揭澳大
斬件進行採購程序
廉署收到舉報,指某社團於2015年連續獲澳門大學直接判給數項技術支援服務,質疑澳門大學無依法進行採購程序。
據廉署調查,澳門大學的工程研究及檢測中心曾經連續四次將承接的公共工程的質量保證和檢驗服務直接判給某社團負責,且每次均將合同期間訂為三個月。廉署調查發現,若澳門大學將外判服務的合同期限訂為一年或更長的時間,合同價金會超過澳門幣75萬元,依法須開展公開招標程序及簽訂書面判給合同。由於澳門大學並無訂立短期合同的充足理據,所以有將採購服務「斬件」以規避公開招標及簽訂書面合同之嫌。
此外,澳門大學以已簽訂技術合作協議、判給項目的工作量大且本身缺乏相關人員為由,未向至少三個實體詢價,而是將有關服務直接判給該社團。廉署認為,在相關採購項目中,澳門大學在未具備充分理據的情況下直接判給,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廉署批氣象局
拒不認錯託辭狡辯
廉署收到舉報,指氣象局局長透過一份內部批示,將運輸工務司司長授予的權限轉授予副局長,但批示未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懷疑該轉授權行為未獲上級確認,有行政違法之嫌。
廉署收到舉報後先後發現氣象局局長分別於 2000年、2012年及 2014年,未經上級確認及無按規定在特區公報刊登的情況下,批示轉授權予副局長,已構成行政違法,副局長依據有關批示所作的決定亦屬違法。
報告指出,氣象局局長於廉署初步調查時否認曾向副局長轉授權,令廉署前後索取了超過800頁的文件和花費了近8個月的時間方完成調查。
社交網站去年流傳一封自稱氣象局前員工親友的公開信,信中質疑氣象局副局長的權限。
廉署認為,公共部門面對監察機關的調查或公眾、傳媒的質疑,應該抱著實事求是的態度,該解釋的解釋、該澄清的澄清,但是當事實清晰、證據確鑿時,若繼續堅持己見、拒不認錯,甚至託辭狡辯,不僅無法及時糾正錯誤,而且會耗費行政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