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終審法院昨日繼續審訊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控貪污濫權的案件,廉署證人就何超明和其太太周小芙涉嫌不實申報財產作證,指何超明出糧戶口自2004年起“有入冇出”。
合議庭主席岑浩輝認為,控方早前提出把周小芙優惠價購買海天居的內容增加為控訴事實符合法律規定,統審法院接納申請。
辯方律師潘愛儀指,辯方仍未就此事發表意見,理解上法庭會有規定的時間。
岑浩輝回應,按照法例,法庭同意即可,控方早於上月31日提出申請,辯方稍後可提交書面補充。
法庭傳召廉署黃姓首席調查員就56項加重清洗黑錢罪作供。黃指涉案10家公司由何超明創立,合共承接檢察院1,360項工程,金額高達1.26億元。黃形容,犯罪集團以迂迴、隱蔽和螞蟻搬家方式掩飾獲得的不法利益。包括何超明要求及指示黃國威、麥炎泰、李君本及何超信(4人為另案被告)分別從以有關公司名義開設的銀行帳戶內,以支票或提取現款方式將金額不一的款項分筆直接存入何超信以個人名義開設的銀行帳戶內;又或以支票方式將款項先存入黃國威、麥炎泰及李君本以個人名義開設的銀行帳戶,再以自動櫃員機提取現款並立即存入何超信的以個人名義開設的帳戶內,或以自動櫃員機提取現款立即存入被告何超明以個人名義開設的帳戶內。
何超明又被指以何超信名義購買南灣半島、美景車位和入股賭廳。
何超明多個銀行戶口沒申報
證人指出,何超明和太太周小芙於 2015年 3月及 10月的財產申報中,沒申請多個本澳銀行帳戶,這些帳戶的資金來自涉案公司。2人沒申報的亦包括多份儲蓄保險和投資基金,涉及約 400萬元。證人稱,何超明多年來應要先行墊支的出差費及招待費,在何超明和周小芙的戶口或信用卡都沒相應支出。
何超明在昨日審訊完結前強調,沒收過涉案公司一分一毫。他稱自己的收入和財產相符,又稱財產申報由他本人負責,太太只是簽名。他說,須先行墊支的款項,他通常用內地銀行卡支付,因為匯率較佳。
出糧戶口04年起“有入冇出”
廉署證人在終審法院就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及的刑事案件作證時表示,何超明出糧戶口自 04年開始便 “有入冇出”,即沒有提款紀錄,綜合分析是由何超明兄長何超信協助支付生活費和內地樓款等。
證人解釋何超明和黃國威等涉案商人的資金流向,指出黃國威名下的涉案公司收取檢察院工程和服務款項後,以支票形式把錢存入黃國威自己、麥炎泰和李君本等人的戶口,之後提取現款,存入何超明和何超信的戶口,每次存入2萬至3萬元,以李君本為例,若轉入 2萬元於何超明帳戶,李君本前數天會先分別提款 1.2萬和 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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