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屋家團持居住物業不符申請要件
房屋局:確保資源合理運用
【本報消息】房屋局昨日發出新聞稿指,當局在核實“萬九”經屋家團是否符合申請要件期間,發現有一人家團的配偶在澳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並有部分申請人的配偶持有兩個或以上。當局重申,倘經屋家團已在澳持有居住用途物業,是不符合申請取得經屋的要件,將收回未被善用的經屋單位,預留和提供予其他有需要居民,確保公屋資源合理運用。
房屋局指出,當局在核實“萬九”經濟房屋家團是否符合申請要件期間,陸續發現少部分預約買受人或其家團成員,因選擇單位時已婚、或於選擇單位後結婚,向房屋局申請其配偶不屬於家團的組成部分,且當中存在一人家團的配偶在澳門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以及有部分申請人的配偶持有兩個或以上居住用途的物業。重申建造經屋的目的是協助處於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狀況的澳門居民解決住房問題,倘經屋家團已在澳門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並不符合申請取得經濟房屋單位的要件,當局將收回未被善用的經濟房屋單位,預留提供予其他有需要居民,確保公屋資源合理運用。
家團變化須申報
當局又稱,至今已為五千○四十六個合資格家團發出許可書,並已把四千五百五十七個家團交由私人公證員安排“做契”,其中三千六百四十二個家團已簽契,其餘按序委託私人公證員處理;同時,按“經屋法”規定當局在“做契”前,會要求預約買受人提交“做契”所需文件,倘預約買受人或其家團成員婚姻狀況有變,須向房屋局如實申報其配偶資料。若申請人提出不與配偶共同生活,當局會按法律規定中的“經屋的家團是指因家庭法律關係或事實婚關係而共同生活的人”,逐一審視相關申請理據;法律亦規定經屋申請人在提交申請表之日前五年內,直至做契日之前,不能在澳門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否則將被解除所購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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