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財產制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澳門現時設有四種財產制,包括: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及取得財產分享制。
分別財產制
採用分別財產制,夫妻各自對婚前及婚後一切財產保留擁有權及收益權,而且可以自由處分財產。換言之,夫妻各自擁有婚前及婚後的財產,例如婚前買入或婚後以自己名義買入的物業,均屬自己擁有。不過,夫妻亦可用兩人名義共同購買及擁有財產,例如雙方可以選擇聯名購買物業,則該聯名物業為兩人所共同擁有。
在財產管理及財產處分方面,原則上,夫妻可自由管理及處分個人財產。但法律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包括:
(一) 對於家庭居所(即夫妻婚後共同生活的居所)來說,即使夫妻所採用的是分別財產制,且該居所只屬於其中一方所有,如果未經對方同意,擁有業權的一方仍不能把這個單位出售、出租和抵押。
(二) 在以下情況,即使夫妻所採用的是分別財產制,夫妻一方亦可管理他方的個人財產:1)有關財產是作為工作工具供夫妻一方專用的財產;2)擁有財產的一方身處遠方或下落不明,又或基於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有關財產;3)擁有財產的一方透過委任而授予他方管理權。
(三) 如果要轉讓供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共同使用,或作為共同的工作工具的動產,或在財產上設定負擔,均須夫妻雙方同意。例如,一對夫妻家住路環,兩人都在澳門工作,每天均須一同使用汽車上班,那麼,即使該汽車屬丈夫所有,但丈夫如果要出售該汽車,亦須得到妻子同意。
採用分別財產制,由於夫妻並沒有因為婚姻關係而產生的共同財產,所以當停止採用分別財產制(例如離婚、更改財產制或其中一方死亡等),亦不存在財產分割問題,換言之,此時夫妻各自保留婚前和婚後的財產。
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的債務問題
如果債務是基於以下原因設定:由夫妻雙方設定;由夫妻一方經他方同意而設定;由任一方為家庭生活的正常負擔而設定;又或由管理財產的一方為夫妻共同利益而設定。即使夫妻選擇了分別財產制,該等債務亦須由夫妻雙方所負責。在其他情況下(例如未經對方同意而設定的債務)債務僅由設定債務的一方獨自負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543、1547、1548、1558及1601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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