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出海救援宜修法
隨着澳門特區擁有八十五平方公里海域的管理權,今年開始配合國家政策延長休漁期,以至港珠澳大橋等海上重要設施不日落成啟用。
海關救火非專職
可見未來,保安部隊在海上緊急救援及進行治安管理,任重道遠。由往至今,海上緊急救援工作包括高速客船相撞,以至燒船、沉船等嚴重事故,一直由海事部門及海關主力救援,消防局僅可派員在距離肇事海面最近岸邊協助。但海事部門及海關雖有救火工作經驗,但始終非專業。社會上早有聲音希望透過修改相關行政法規,將海上緊急救援主力與協助角色互換,才合時宜。未來,消防局更應成立一支“海上消防隊”,令海上緊急救援工作更快捷、更到位。
隨着本澳城市不斷發展,消防局近年先後成立“高空拯救隊”和“特勤拯救隊”隊伍,以應付城市各種複雜突發事故。然而,消防局的海上緊急救援工作,一直欠前瞻性,未能與時俱進,或與現行法規不容許消防局派員“出海”救援有關。
隔岸觀火礙救援
根據第二四/二○○一行政法規關於消防局組識及運作,第四條活動區域,一、消防局的活動範圍遍及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陸地。二、經保安司司長許可,消防局得在其活動區域外提供服務。三、如火災發生在消防局之活動區域內,即陸地上、或與陸地實質相連之船舶或其他懸浮工具上,不論其他部隊或部門有否參與,概由消防局首先承擔救助之責任。現行法規不容許消防局派員“出海”救援,又是否代表法規不能修改?
綜觀上述條文,消防局現時或沒有責任,甚至可以說不容許派員“出海”救援,過往在海上發生的嚴重事故如燒漁船,消防局接報後,雖然迅速派員趕抵肇事海面最近岸邊協助,但大多只能“隔岸觀火”;哪怕海上嚴重事故有大量傷者,也只能等待海事部門或海關人員將火救熄後,將肇事船隻拖回岸邊或將傷者移近岸邊,消防員才能接手處理。當然,若發生嚴重海上事故,徵得保安司司長許可,消防局也可派員“出海”。但救火、救人分秒必爭,若每次也要請示,定必阻礙救援工作。
各司其職方良策
保安當局必須深思,應透過修改相關法規,將海上緊急救援工作,交由消防局作“主力”、海關“協助”,海事部門繼續負責協調各部門的援救角色,各司其專業之職。
未來,若容許消防局派員“出海”救援,建議初期調派一些熟水性的消防員及救護員,與海關及海事部門人員聯合執勤;海事部門提供有滅火等設備的救援船,由海關或海事部門人員負責駕駛,接載消防員及救護員“出海”,甚至可派駐適量人員在海關站執勤。循序漸進,再透過持續專業訓練,並在合適近岸位置建設海上消防分站,增添滅火輪及救援船等設備,最終成立一支“海上消防隊”,專責海上緊急救援工作。
本報記者 逸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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