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終審法院在判決 1宗 “一屋兩賣”的賠償案件時裁定,若賣方 “撻定”,買方除可收取雙倍定金賠償外,若損害超出定金,還可按法院一審辯論結束時的市價收取差價賠償。 案中原告在 1999年 3月買下 2個相連單位樓花,但賣方於 3個月後及 1年9個月後,先後將 2個單位賣予他人並完成物業登記,2個單位之後亦轉售,但新買家從未進入或查看單位,原告亦一直居住在這 2個已打通的單位內。直至 2012年案件才提起訴訟。終審法院裁定,因賣方無法履行預約買賣合同,需按 “撻定”賠償,又因 2個單位先後於現行民法典生效前後賣給他人,其中原告以25萬港元買入的單位按舊民法典獲賠雙倍定金;另 1個以 35萬港元買下的單位,按現行民法典除獲賠償雙倍定金外,另可收回 1000萬元的市價差額賠償。原告並具有 2個單位的留置權。 (謝娜娜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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