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終審法院在判決一宗 “一屋兩賣”的賠償案件時裁定,指賣方 “撻定”時,買方除可收取雙倍定金的賠償外,若損害超出定金,還可按法院一審辯論結束時的市價收取差價賠償。
案中原告在一九九九年三月買下兩個相連單位樓花,但賣方於三個月後及一 年九個月後,先後將兩個單位再賣予他人並完成物業登記,而兩個單位之後亦已轉售,但新買家從未進入或查看單位,且原告亦一直居住在這兩個已打通的單位內。直至 二零一二年案件才提起訴訟。
終審法院裁定,因賣方無法履行預約買賣合同,需按“撻定”賠償,又因兩個單位先後於現行民法典生效前後賣給他人,其中原告以二十五萬港元買入的單位按舊民法典獲賠雙倍定金;另一個以三十五萬港元買下的單位,按現行民法典除獲賠償雙倍定金外,另可收回一千萬元的市價差額賠償。原告並具有兩個單位的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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