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促立法規管杜絕圍標
【本報消息】繼交通局前處長涉公共停車場貪污案揭發利用短標合同(免公開招標)“圍標”,前日有港媒指本澳保險業界亦出現“圍標”,律師曾新智指“圍標”有損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有必要立法規管,明確“圍標”後果。
一四年“消保法”諮詢時,建議立法規管“聯合定價”( “圍標”亦屬聯合行為),並訂定相應的認定標準及行政處罰。其後政府將“聯合定價”等內容從“消保法”中分拆,此“公平競爭”法案由經濟局及法務局草擬,惟立法未有期。
香港頒佈《競爭條例》打擊“圍標”、“合謀定價”等反競爭行為,本澳多個領域也被質疑出現“圍標”。曾新智指“圍標”不外乎“貪方便”找熟人入標,又或涉及行賄、收受利益,卻扭曲了本澳自由競爭市場,損害居民利益,現行法律並沒明文規定法律後果。隨着本澳社會經濟發展,有必要明確“圍標”的法律責任,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操縱招標行為也出現在公共工程,交通局前處長貪污案暴露以邀請標控制公共停車場管理判給,與商人聯手“圍標”,抬高中標率,從中分享利益,相關人等已被繩之以法。曾新智指公開招標“齊齊有份”,邀請標較易操縱投標,過去廉署也曾揭發部門將工程拆單避過監管,採購法雖有指引,但亦被人利用灰色地帶走法律罅,將來若列明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相信能收阻嚇之效。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