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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 承諾提供利益可構成賄選

2017-04-12 16:14


(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選管會及廉政公署代表舉行選舉指引簡介會議員專場, 廉署助理專員林智龍簡介立法會選舉法,他指出,新修訂的選舉法定義如何構成賄選,即使未直接提供利益,但承諾提供利益,而利益的表現形式千變萬化,賄賂的金額也沒有特殊規定,均已構成賄選。 林智龍表示,不少法人或公司臨近選舉宣傳期會搞形形式式的福利活動,瓜田李下,被坊間質疑賄選。新引入的法人申報義務,包括於今年 8月 31日前 1年內候選人曾為機關據位人或擔任職務,即會長或榮譽會長等,如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例如餐飲、津貼、旅遊、禮物及娛樂等均需申報,候選人參與這些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也需要申報,若法人或候選人未履行申報義務、或不真確申報,會構成刑事不法行為,罰金為 1萬至 10萬元。 (鄺惠敏 黃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