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新選舉法規定候選人在選舉前 1年內曾於社團擔任職位,包括榮譽職位,社團在選舉日及之前 15天內舉辦類似 “請食飯”的福利活動時需要申報,候選人參與社團的活動也需申報。 議員黃顯輝在選舉指引簡介會上表示社團的榮譽職位毋需登記,甚至未經當事人同意就被委任為榮譽職位。議員麥瑞權提出自己也不清楚是否一些社團的榮譽會長,提出在選舉前登報脫離所有社團的榮譽職位是否可行。 廉政專員張永春表示,法律對榮譽會長身分的成立沒有明確訂定,登報紙也是無法解決,操作時會因應實際情況。他又指出,候選人是否社團的榮譽會長身分,“一係社團知,一係被邀請的人知,總有一方知”,為了避免違反申報義務,他提醒候選人在這 16天內參與有關福利活動時要 “醒定啲”,候選人和社團也需要問清楚和查清楚。 (鄺惠敏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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