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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仍需進一步補強選舉指引

2017-04-13 05:32
  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制定並發布了第1/CAEAL/2017號「指引」,對競選宣傳、選舉開支、投票方式及不遵守具約束力的指引,訂出一系列的標準及規範,並透過指引形式予以執行。其在競選宣傳方面的指引涉及到機動車輛音響的宣傳;圖文宣傳品的張貼;設立競選總部或競選分部的設施;透過商業廣告進行競選宣傳;禁止在投票站內使用流動電話和其他通訊及具影像功能的設備;透過資訊工具作出選舉不法行為。在選舉開支方面也就許可及追認、和投票時須強制使用的印章作出規範。除此之外,「指引」也禁止投票站內使用流動電話和其他通訊及具有影像功能的設備,一旦發現有人透過通訊工具作出違規宣傳等不法行為,尤其是在競選日當天的宣傳,有關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應按照選管會的命令,迅速移除或阻止他人查閱不法資訊。對於不遵守「指引」者,適用《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構成「加重違令罪」。
  昨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和廉政公署的代表,前往立法會與議員會面,介紹第一號「指引」及《立法會選舉法》中所規定的申報義務,並就此進一步與議員交流意見。選管會和廉署還表示,將會透過多種渠道,如講解會、選舉網站上的問題集和宣傳短片等,向有意參選人士、候選人、社團和選民等,加強宣傳選舉「指引」、申報義務、《選舉法》內容及其他選舉相關訊息。
  回歸後經過多年的實踐經驗,澳門特區政府的選務行政工作逐步完善,工作經驗也日漸成熟。而且還從單純的技術操作,上升為主動配合中央維護國家主權、領土的統一、完整及安全利益的行動,在去年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時,主動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有關宣誓條款作出的「釋法」,增補了「效忠」條文。相信,經過再次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及選管會不•研擬並公佈的系列「指引」,更能營造公平公正清廉的選舉環境,有利於推動「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之下的民主選舉制度的建設,並保證•立法會選舉能夠健康進行。
  實際上,修訂《選舉法》,強化管理實務操作固然重要,因為這是實現公平公正清廉選舉的法源依據。而在外部勢力千方百計要摻入澳門,企圖移植在香港幾乎已經取得「成功」的經驗,假借某些激進青年之手,透過參與公職選舉的途徑,要推動其顏色革命,奪取政權,就值得警覺及嚴加防範。尤其是在過去,澳門已有某些激進青年鼓吹過「公投」、「自決」、「本土」,也有曾經在台灣地區參與「小英青年軍」的活動和訓練的激進青年,老是在製造「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話題,而激進青年也曾經參加過立法會選舉,而且今年及此後還將繼續參加立法會選舉的情況下,•選管會研擬及公佈政治性的「指引」,就更加重要。因此,也有必須根據去年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增訂的「效忠」條款,制定相關「指引」,將這些帶有「公投」、「自決」、「本土」和「兩國論」意識的激進青年阻擋在報名參選階段,以保證愛國愛澳力量繼續在立法會佔據絕對優勢,拒絕某些激進青年混進立法會。以維護國家主權、領土的統一、完整和發展的利益,維護澳門特區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發展的利益。因此,立法會選管會有必要加緊對政治範疇的「指引」研擬工作,並盡快出台。
  「一號指引」十分重視參選者兼任社團職位的問題,並作出了相應的規範,要求候選人事先了解清楚自己的社團關係並做好申報。其實,類比的情況還真的不少。過去就曾有過媒體工作者參選立法會,也有過爭取連任的立法會議員是報章的專欄作者。筆者當時就曾批評,倘這些參選者在選舉競選期仍然兼任媒體職務,對非媒體工作者的參選者極不公平,可能會刺激更多的政治人物創辦媒體。本來,多些媒體更能反映澳門特區成功實踐「一國兩制」,是一件大好事。但倘是參選者利用自己在媒體工作職務上的便利,就將會形成不平等。結果是推動了參選的媒體工作者辭去職務,而爭取連任的議員也宣佈暫停其在報章上的專欄。而在今次立法會選舉,似乎是有現職媒體工作者策劃參選,也有現任並計劃爭取連任的議員,是報章的專欄作者。選管會似是適宜制訂相關「指引」,要求他們在競選宣傳期內,停止自己的媒體工作職務,或停止發布專欄文章,並將此機制固定下來。
  以此類推,還有另一種情況,就是現任議員或有志參選者,經常獲各電視台或電台邀請,出席其論政談話節目。倘在競選宣傳期仍然出席論政談話節目,似乎是對其他參選者不公平。因此,電視台、電台的論政談話節目的「掌門人」,•在競選宣傳期內注意避免邀請參選者上台參與言論節目。選舉會也宜要有這方面的「指引」。
  在昨日的引介會上,有議員提出不少人士透過「朋友圈」來進行其個人宣傳的問題,選管會主席唐曉峰指出,目前尚未嚴厲到要禁止朋友間的分享,不過若涉及大範圍的宣傳,歡迎市民舉報。其實早就已經發生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媒體工具,進行提前「偷步」宣傳。尤其是一位演出過「雙重效忠」戲碼的現任議員所在的團體,提前利用微信「朋友圈」進行踩踏法律「紅線」的選舉宣傳。此事已經有市民向選管會反映,選管會也已開聲警告,因而這種現象近來收斂了。但既然其伺服器不在澳門,就宜及早啟動司法互助機制,予以堵截。  
  實際上,澳門的地理環境特殊,鄰近珠海,在澳門市區到珠海,可能還快於到路環。在當今新媒體盛行的情況下,可能會有參選者利用珠海為競選基地,以逃避相關部門的查處。因此,需要得到珠海相關部門的密切合作。尤其是新媒體是激進青年最嫻熟使用的工具,而在激進青年中,也有不少人是迷戀於新媒體的接收外部資訊的途徑,因而必須注意監管。
  這次選舉,可能選情會較為激烈。隨著選民登記人數的大量增加,競選宣傳工作量將會大增。因而還需比照《集會權及示威權》的某些規範,以強化管理。比如,「指引」有宣傳車輛音響播放的音量在晚上八點到十一點不得超過七十分貝的規範。但是,並為對「晚上十一時」之後時間的管理作出說明。而按照「法無明文限制則可行」的法治原則,似乎是鼓勵參選者在晚上十一時之後使用高音喇叭。因此,為避免產生歧義,應對此「指引」應予補強,註明晚上十一時之後禁止透過擴音器發出任何任何聲音,即使是依於七十分貝也不準。實際上,《集會權及示威權》對集合遊行是有時間限制的。
  《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還規定,在政府官銜等重要機構三十公尺範圍內不得進行集會示威。似乎「選舉指引」也可引進此概念,在政府官銜、中央駐澳機構、監獄、法院等建築物的一定距離內,禁止進行任何競選宣傳活動。
(發自北京)